二、市场票据时期15世纪,法国各地市场贸易已臻繁荣,商人群集于市,购买货品,定期交易,多交付票据以代现金之支付,兑换商每于交易市场代商人为票据上金额之换算,而获取适当之报酬,其核算与兑换之办法,类似现今之票据交换,此时期称为市场票据时期。至于承兑、保证、参加及拒绝证书等制度,均发生于此时期。
三、流通证券时期16世纪,意大利各都市商人,常于票据下端。记载提示票据人之姓名,以证明提示人有受领该票面金额之权限,此为背书之起源。迨至17世纪中叶,法国商人于其所持有票据背面记载该票面金额由第三人代为受领之字样,此仅证明背书人有代领票款之权限,被背书人只有为背书人之受任人之资格。
其后被背书人每支付对价与受让背书人之票据,而取得所有权,背书遂成权利让与之方法,得于同一票据上辗转背书流通,其范围与效用益广,此即所谓流通证券时期。
至于支票之制度,起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至英国,当时伦敦拥有巨额货币之人,常以存于金钱买卖业之金银钿工商人而取其收据,此收据称为金银钿工商人收据,乃见票即付之无记名证券,其流通性与银行之支票相似。迨1742年英国法律禁止民营银行及金银钿工商人,发行纸币与见票即付之无记名证券。于是彼等改变办法,在收受存款时,交付存折于存款人,内附空白纸数张,以便其填票取款之用,此种折字付款书,即为今日支票之前身。迨至银行制度建立,始将指示付款书改为支票。19世纪中叶以后,支票制度已由英国而普及于欧洲德、法等国家,进而遍及世界。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