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财产权、产权与所有权
(一)财产与财富
哲学家一般把财产理解为实现基本价值的工具。一些研究财产的哲学家感兴趣的是财产增进诸如功利、公平、自我表现及社会进化等价值。边沁将财产定义为对功利的一种渴望:“财产不过是渴望的基础;由于我们与其保持的关系,我们便渴望我们拥有的一物带来利益。”①这些思想传统影响了法律。
财产的法律概念在美国学者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所著的《法和经济学》一书中有经典分析。“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这些权力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能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财产创造了一个所有者无需告知他人就能够想做什么就怎么做的隐私权。”②
财产是明确了排他性权利的财富,财富是一切有价值的资源。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财产是资源,是生产投入的要素。③“财富”是指一个人或一个家产在一定时点上所拥有的有形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净存量。一般来说,在多数国家,财富主要包括自有住房、金融资产和耐用消费品。④财富是一国拥有的人造资产、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本的总和。⑤依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广义的财富是指一切对人类现在和将来具有客观使用价值的东西。包括人力财富、物质财富和制度财富.①现代经济学中,财产是指除人身之外的能够为人所支配并可以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需要的物质对象。财产首先同以生产力和交往的发展程度为转移的经济条件相联系。②财富有物质性财富和非物质性财富的区分,相应地,财产也可分为物质性财产和非物质性财产。
(二)财产权与产权
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财产权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利或权力。③一般来说,只要人们在一定情况下主张自己有权控制某种过程或物,而这种权利主张又能获得某种制度性支持,这时就有了财产权。④财产权是民事主体对财富的专有权。产权是以人们认为合适的办法控制和处理财产的权利。从内容上看,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所谓所有权,在大陆法系被理解为物权的一种形态,指的是对物全面的、一般性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种权能形态。可见,所有关系是财产权的关键。其中尤以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区分最为令人瞩目。
在经济学中,对产权(财产权)作出经典解释的是美国经济学家阿尔钦。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私有产权的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简而言之,如果没有你的赞许或补偿,就没有人能合法地使用或影响你拥有私产的物品的物质环境。”⑤
产权是人们对财产的权利,它不同于国家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对人的具体权利。产权是人们有资格处理他们控制的东西的权利,产权是使用资产和资源的权利,产权必须是排他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和永久的。产权是一组复杂的契约网络,是由社会中的不同参与人经过重复博弈的结果而形成的对不同主体在不同状态下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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