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适用的共性问题
6 如何认定“受委派从事公务”中的“委派”?金融、电信等特殊行业中,由“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再次“任命”、“委派”的人员,是否仍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依照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对这里的“委派”到底该如何理解呢?
《纪要》提出的解释性意见是:“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为统一刑法的适用,明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5年8月1日公布了《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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