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把正义看成是宇宙的一种属性,还是把正义看成是实践主体的一种伦理行动标准,或者是国家的一种属性与目的追求,都不是在一个以上的个人要求加以比较并在其中寻求平衡的原则,而是非比较性地使用正义概念。
亚里士多德现实主义地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在他看来,正义有多种含义,非正义也有多种含义。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与特殊的正义,普遍的正义是完美的品质,正义是隶属于善的道德品质,如勇气、慷慨等。正义是人们实施正当行为,和以正当的方式行事,并希望有正当的东西。公正是一种完全的善,待人以德是公正的全部,是全部的德行。这实际上也是非比较性的正义,与柏拉图的观点基本相同。与柏拉图不同的是,亚里士多德将平等与特殊的正义联系起来,他认为,正义要求按照均衡平等原则将这个世界的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相等的东西给予相同的人,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同的人。所谓的平等有两类,一类为其数量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亚里士多德将特殊的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表现在社会共同体成员荣誉、财产以及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按比例地平等并且使每一个人都享有自己的所有。分配的公正包含着几何比例,即其标准是德行的比例。德行即理智与道德,是与灵魂的两个组成部分即理性与非理性相对的。理智的德行得之于教学,道德的德行得之于习惯。最高的德行是属于少数人的。所以,尽管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平等联系起来,但他支持社会等级和特权,并为奴隶制辩护。矫正的正义提供人们交往中的是非标准,以调整人们交往的各种条件。交往又可以分为自愿的和非自愿的两类,自愿的交往如买卖、抵押、借贷、寄存、租赁等,非自愿的交往如秘密的盗窃、通奸、投毒、诱使他人为奴、暗杀、作伪证等或者暴力的抢劫、非法监禁、凶杀、强奸、致他人伤残、毁坏名誉、公开侮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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