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案例回眸
1.癖马案——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肇始于l897年3月23日德意志莱比锡法院的判例。该案被告人是一个马车夫,自1895年以来受雇于一家经营马车出租业的雇主,驾驭双轮马车。该套车中的一匹马素有以马尾绕缰,并用力以尾压低缰绳的习癖,故称癖马。被告人和雇主都深知该马有以上缺点,被告人曾多次要求雇主更换这匹马,而雇主不仅不答应,反而以解雇相威胁。被告人迫于生计,乃不得不仍驾驭该廨马。l867年7月19 13,当被告人驾车上街之际,该马癖性发作,将尾巴绕缰用力下压,被告人虽极力拉缰制御,但均无效,马遂惊驰,将一行人撞倒,致其骨折。检察官以上述事实,对被告人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原审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官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移交德国帝国法院。但是,帝国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无理,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要确定基于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要依据行为人当时可能并且已经认识到“驾驭有癖害之马可能伤害行人”,而且还要求以被告人处于当时的境遇有无拒绝驾车之可能,即能否期待被告人不顾自己失去职业而拒绝驾驭癖马。这种期待,对于本案中的被告人来说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本案被告人不承担过失伤害行人的责任。
该判例发表之后,德国刑法学者迈耶、Frank、Goldschmidt、Freudenthal、E.Schmidt等人以此为契机,使期待可能性理论得以确立和发展。Frank在1907年提出,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除了要求有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之外,还要求有“附随情况的正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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