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要件: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即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具体的行为方式、行为内容等,表现于刑法分则的规定。
(3)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中,多数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少数是特殊主体,例如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中,多数为直接故意,对行为会导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持希望的态度;少数可以是间接故意,对行为会导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可以持放任的态度。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从第102条至第113条共12个条文,规定了12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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