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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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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03654287
  • 作      者:
    张庆, 刘宁, 乔栋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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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无论是意欲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还是准备冲刺国际市场的国内企业,或者是为这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产品质量风险都是必然面临的一个重要话题。如何正确认识、积极预防、顺利化解这些风险?国际领先专业信息出版机构CCH公司联合法律出版社,邀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为您带来本书。
    框架新颖:
    以中国产品质量法为切入点,结合商品生产销售各环节,详细阐述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
    立足实务:
    从交易注程控制出发,为消费品制造企业和销售商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助其有效预防和化解产品质量风险。
    国际视野:
    引介当前国际市场广泛适用的产品标准及其发展现状,为进入国际市场却面临多重壁垒的中国企业提供最新信息。
    精选案例:
    选取近期发生的典型产品质量案例,从诉讼实务的角度进行深入剖析,提供免责抗辩的具体实例。
    附录法规
    摘选重要的相关法规,便于读者查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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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的创作宗旨,就在于为中国的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一个全面洞悉、理性审视、有效规制并成功化解产品质量风险的分析路径、研究视角和操作指引。从总体上看,《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的核心在于提出了一个概念、一种观念和一套方法。
    一个概念,是指产品质量风险。《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所指提出的产品质量风险,既可能来源于产品的缺陷或瑕疵,也可能来源于产品的检验标准或评价方法,但都会对产品生产者带来经济利益上的负面效应和消极影响。产品质量风险既有别于着眼生产管理层面的产品质量控制,也不同于落脚救济的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对产品质量风险的研究,是一项着眼于国内和国际两重视野对产品质量问题所进行的立体化实务分析,也是一项围绕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所进行的专业化法律预防和诊断。企业对于产品质量风险问题的认知水平、重视程度和应对能力,不仅决定了企业产品在当前激烈市场竞争中的市场认知度、品牌美誉度和消费者长久忠诚度,而且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种观念,即产品质量风险既可以有效防防也可以平稳化解。一套方法,即生产制造者如何预防、应对和化解产品质量风险的一套立体化和动态化解决方法。
    为了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当前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责任领域中的一些新问题和现象,我们将当前一些在国际产品领域中得以广泛适用的企业产品标准予以采撷和摘列,并以中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质量义务为分析视角,详细阐述了产品质量法定义务与责任的操作流程。尤其是《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并不拘泥于传统产品质量责任的研究视角,以当今全球绝对温标主体化的大背景为出发点,结合当今时代新的商业现象如企业并购、OEM贴牌生产等,对这些超出了原有产品质量控制领域中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进行了探索式研究,并针对目前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商事预防方法。最后在案例分析一章中选取了近期发生的一些受到舆论和公众广泛关注的典型产品质量风险案例,并从司法实务的角度进行了剖析,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提供借鉴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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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产品即劳动产品的简称,是在人们有目的的生产劳动中创造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品。产品是一个永恒的经济范畴,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和一切社会形态的所有阶段。尤其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商品经济愈加繁荣的今天,产品在继续保持其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属性的同时,对产品的法律含义界定也因国与国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差异。比如: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该定义用概括法和排除法的方式,界定了产品的内涵和外延。
    日本《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则指进入流通过程的一切物品,不论其为制成品和天然产品。
    《海牙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中,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欧盟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与美国法的定义相比,其所界定的产品范围略微狭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这一规定采用的是概括式的方法,调节的适应性较强。按照这一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作。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其次,用于销售。这是区分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与其他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这样,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被排除在外,初级农产品和天然品不属于”产品“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商品”一词。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从这个角度看, “商品”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在范围上应当一致,但事实并非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由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产品界定为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的商品,包括动产,如家用电器,也包括不动产,如商品住宅,甚至还包括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的蜂蜜。据此可以看出,《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产品范围的界定不统一,存在不协调之处。例如,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商品住宅为不动产,不属于该法的调整范围,但商品住宅却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再如,电力这种无体物是否属于产品的范围,两部法律也均未涉及,由于“电”这种无形物已经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之一,同时生活中由于供电不足或过高,造成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保护电力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将生产者制造投入流通的“电”作为产品看待。
    综上可见,各国法律关于产品的规定有以下共同特点:
    1.产品一般指动产
    2.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围,原因在于农产品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其产生的潜在缺陷难以准确认定,而且农产品没有明确统一的质量标准
    3.产品一般指有形物品。
    在此更应该看到的是,各国法律对产品的界定范围正在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向。这一变化,一方面旨在适应私权勃兴下消费者权益本位的市场经济立法特点,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秩序的主动式介入和立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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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产品质量风险概述
第一节  产品
第二节  产品质量
一  产品质量的含义
二  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
三  当前我国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节  产品质量风险
一  产品质量风险的含义
二  产品质量风险的产生原因
第四节  产品质量风险的法律后果
一  产品质量风险的国内法视野--产品责任
二  产品质量风险的国际法视野--贸易壁垒

第二章  产品质量风险之制度保证--质量保障制度的实施
第一节  国际通行质量认证标准
一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二  环境管理系标准
三  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
四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SA 8000
五  信息技术管理标准
第二节  我国当前的质量认证认可体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
四  当前我国评价产品质量的主要标准

第三章  产品质量风险之责任规避--产品质量义务的履行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  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判定依据
二  产品标识
三  特殊产品包装
四  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的禁止
五  伪造的禁止性规定
六  质量樗的伪造和冒用
七  生产者生产产品的三项禁止性规定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  销售者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三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义务
四  销售的产品标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五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品来源
六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七  销售产品的其他禁止
第三节  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构成与免除
一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民事责任
二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产品质量风险之商事预防--交易流程的控制
第五章  产品质量风险之争议化解--司法程序的操作
第六章  案例解析
第七章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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