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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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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造船合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17158
  • 作      者:
    杨良宜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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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良宜,男,1948年出生于上海,5岁时移居香港。现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海事、商事仲裁员,香港海商及国际贸易高级顾问;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及香港城市理工大学等二十余所著名大学的客座教授。

    杨良宜教授还担任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高级会员(FCIArb.),英国特许船舶经纪学会(Institute of Chartered Shipbrokers)高级会员(FICS),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Insurance)会员(ACII)。

    杨良宜教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他著述丰富,主要著作有:《提单》、《外贸及海运诈骗》、《滞期费》、《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期租合约》、《程租合约》、《国际商务仲裁》、《国际商务游戏规则——英国合约法》、《造船合约》、《信用证》、《国际货物买卖》、《禁令》及《海事法》等等。

    同时,杨良宜教授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从事国际航运及国际贸易业务超过三十年,熟悉香港、亚洲地区及国际贸易等实物,作出过仲裁裁决书超过二百份。

    多年来,杨良宜教授一直致力于海商法、国际贸易等知识的普及工作,先后在国内外50多所知名大学进行过上百场演讲,在国内的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等高校都受到了广泛的好评,讲演后师生都被他的渊博学识所折服,为他的人格魅力所倾倒。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9月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杨良宜教授应邀作了专题发言。杨良宜教授介绍了香港仲裁条例正在进行的将香港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结合在一起的改革,以及将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一些有用条款纳入仲裁条例的意向。说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最具重要的两大职能是作为仲裁员的指定机构以及决定国际仲裁案件的仲裁庭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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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处提到如何去解释合约“毁约”,“胁迫”,“非法”,“议定赔偿”与“罚款”,“非法”,“议定赔偿”与“罚款”的区别,条款,“条件条款”与“保证条款”等等。中国的造船工业近年有很大发展。但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会愈来愈多。很多是在技术方面——做为一个外行,我完全没有发言权,但面对愈来愈多的如狼似虎的外国船东,我愿意将自己的一些感受和经验与中国造船业的同行们进行交流。
    中国的造船工业于外国船东交手的软科学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这软科学主要是对合约法(尤其是英国合约法)、专业知识及谈判技巧等的结合。这个课题如果不能解决,会带来致命的打击。我本人也见过只是由于造船合约中几个关键文字而导致上千万美元的赔偿。在《造船合约》,希望以我在这个方面非常有限的经验,能够抛砖引玉,祈望中国造船工业在不远的将来在软硬件上都可以立足世界前列,成为万世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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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5.Liability of BUILDER:
    The Representative and his assistant (s) shall at all times bedeemed to be the employees of the BUYER and not of the BUILDER.The BUILDER shall be under no liability whatsoever to the BUYER,the Representative or his assistant(s) for personal injuries, includingdeath, suffered during the time when he or they are on the VESSEL.or within the premises of either the BUILDER of its subcontractors,or are otherwise engaged in and abou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VESSEL, unless, however, such personal injuries, including death,were caused by a gross negligence of the BUILDER. or of any of itsemployees or agents or subcontractors. Nor shall the BUILDER beunder any liability whatsoever to the BUYER, the Representative orhis assistant (s) for damage to, or loss or destruction of property inJapan of the BUYER or of the Representative or his assistant (s),unless such damage, loss or destruction were caused by a grossnegligence of the BUILDER, or of any of its employees or agents orsubcontractors.
    6.Responsibility of BUYER:
    The BUYER shall undertake and assure that the Representativeshall carry out his duties hereund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ormalshipbuilding practice of the BUILDER and in such a way as to avoidany unnecessary increase in building cost, delay in the construction ofthe VESSEL, and/or any disturbance in the construction schedule ofthe BUI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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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造船合约
§1 造船合约是否货物销售合约?
1.1 日本与德国法律
1.2 英国法律

§2 1979年货物销售法的影响简介
2.1 所有权的转移
2.2 默示条件
2.2.1 船舶必须符合规格
2.2.2 可以买卖的与满意质量的船舶

2.2.3 合理适用在该买方用途。
2.2.3.1 一般标准设计船舶无关
2.2.3.2 专门用途船舶会有关
2.2.3.3 去依赖船厂作出判断是否合理公平?
2.2.3.4 1994年货物销售法的修改
2.2.4 对默示质量条件的明示局限或豁免
§3意向书(1ettero{intent)
§4过档合约(bridgingcontracts)
§5造船合约的格式

第二章 序言
§1 序言的作用
§2 设计上的风险
2.1 船舶标准设计
2.2 船东自己的设计与提供船用设备
2.3 船东事前批准设计船图的影响
2.4 设计不妥会带来严重后果

第三章 船舶规格与船级
§1 船舶序号
§2 船舶规格与特征
§3 船级社
3.1 船级社的选用
3.2 船厂去符合规定及要求的相关日子
3.3 船级社对船东的责任
3.4 其他管制组织(otherregulatorybodies)
3.5 SOLAS国际公约
§4 分批工程(subcontracting)
§5 船旗国注册

第四章 造船价格与支付办法
§1 船厂资金来源
1.1 船东支付/预付
1.2 船厂额外资金来源
§2 船东资金来源

2.1 船东自己贷款(buyerscredit)
2.2 船厂信贷(builderscredit)
§3 国家资助造船工业
3.1 1981年OECDGuidelines(经合组织指引)
3.2 1994年OECDAgreement

§4 SAJ标准格式的有关条款解释
4.1 造船价格
4.2 船价的货币
4.3 分期付款
4.4 付款的减扣与对冲

第五章 造船价格的调整
§1 议定赔偿与罚款
§2 交船日期
§3 船速
§4 耗油
§5 载重
§6 中断合约不必支付议定赔偿与赔偿上限

第六章 船图批准与建造中的检查
§1船东为何要批准及检查
§2 船图批准
§3 船东代表的检查监督
§4 发现缺陷及时通知船厂责任
4.1 船东代表忘了通知会如何?
§5 船东代表通知后但船厂不同意的情况

第七章 修改
§1 船东在建造期间提出修改要求原因
§2 SAJ格式的写法
§3 船级社及有关当局或管制组织提出修改要求
§4 船厂提出修改要求

第八章 试车;试航
§1试车的作用与做法
1.1 海上试车地点
1.2 天气情况
1.3 船员与风险
1.4 燃油,润滑油
§2 对船东的试车通知
§3 试车后的“接受”
3.1 提供试车结果
3.2 船东的考虑
3.3 接受的结果

§4 试车后的“不接受”
4.1 船厂同意缺陷清单
4.2 船厂不同意缺陷清单
4.3 船厂何时可去交船?
4.4 条件条款,中间条款及保证条款的分别
4.5 1979年+1994年货物销售法的默示条件
4.6 总结船东可去以船舶质量缺陷拒绝接收的合法理由
§5拒绝接受船舶后果

第九章 交船
§1 何谓交船?
1.1 交船地点
1.2 交船时期
1.3 交船文件
1.4 其他文件
§2 所有权的转移
§3 船东接收船舶前后的风险谁属?
§4 船东接收船舶后何时须开航?

第十章 交船日期展期的forccemajeure事件
§1 英国法律的严格合约责任
§2 forcemajeure条款的本质
§3 SAJ格式所包括的forcemajeure事件
3.1 天意(ActofGod)
3.2 战争或其他故意等行为
3.3 罢工或其他工人的问题
3.4 物料,机器或船用设备供应延误或短缺
3.5 船厂其他工程带来延误
3.6 所有其他船厂,小包工或供应商无法控制的原因或事故

§4 SAJ格式的forcemajeure所能去起的保障
4.1 只针对交船日期的延误,不针对无法交船
4.2 如何计算如forcemajeure事件的延误?
§5 forcemajeure事件船厂必须发出的通知
§6 太长延迟导致船东有权中断合约

第十一章 质量保证
§1 本条款对船厂的作用
§2 交船前已发现毛病但未去修妥的情况
§3 保证期
3.1 范围
3.2 书面通知船厂
3.3 船厂工程师

§4 船厂对保证期发生毛病的合约责任
4.1 修理或更换的责任
4.2 对船厂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
4.2.1 受害者侵权诉讼
4.2.2 合约去豁免间接或特殊损失不足之处
4.2.3 无法修复的情况

第十二章 船东合约下中断造船合约
§1 本条款所针对的中断造船合约
1.1 造船合约允许中断的情况
1.2 造船合约中断后的问题
1.2.1 退还所有船东预付的船价
1.2.2 船东供应的物料或船用设备
1.2.3 船东其他损失自负与保险

§2 非造船合约允许中断的情况
2.1 违约的定义
2.2 毁约中断合约下船东可去索赔所有损失
2.3 船舶质量方面一般不会构成毁约
2.4 对船厂的履行指令

第十三章 船东的违约
§1 船东会有的违约
§2 船东违约的后果
2.1 利息的支付
2.2 自动延迟交船日期
2.3 船厂可去中断造船合约

§3 船厂中断造船合约的后果
3.1 船东供应的物料或船用设备
3.2 船厂可去保留已预付的船价
3.3 船厂可完成建造拍卖船舶与最后损失计算
3.4 船东的履约担保

第十四章 保险
§1 船舶建造中的各种风险
§2 SAJ格式所针对的保险
2.1 要求投保的原因
2.2 谁是受保人?
2.3 保单条款与范围
2.3.1 英国学会保单属一切险
2.3.2 内在缺陷与设计不妥的情况
2.3.3 不保的范围
§3 船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建造或完成建造的风险
§4 延迟交船,导致租金损失或错过租约销约期的风险
§5 罢工等风险
§6 互保协会与F.D.D
§7 船厂问题的风险
§8 船价超值风险
§9 船厂工程师的风险

第十五章 仲裁
§1 造船合约的仲裁

第十六章 转让
§1 转让的法律
§2 合约写明不准转让
§3 造船合约经常须要转让

第十七章 税金
§1 造船合约税金的分摊

第十八章 专利与版权
§1 专利或版权条款的必要与针对

第十九章 船东供应的物料或船用设备
§1 船东供应的总结

第二十章 通知
§1 通知条款的作用

第二十一章 合约生效日期
§1合约生效日期条款的作用
1.1 造船合约有后续条件的后果
1.2 船厂有错或自己行为能否去享受后续条件?

第二十二章 解释
§1 适用法律
§2 有关文件的差异与优先解释
§3 一切以合约为准与为终的条款

附录1
附录2
附录3
附录4
附录5
附录6
附录7
附录8
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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