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判决学术文章是否名誉侵权,但是滞名誉侵权又与学术真伪有密切的关系。学术打假正在中国兴起,这是比伪劣产品更关乎于国家前途的一件大事。学术打假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剽窃性质的打假,另一方面是属于伪科学的打假。在学术真伪的争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被认为的伪科学、伪学术的一方使用一些属于“伪”的形容词,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如何区分属于正常学术真伪之争,究竟文章中所称之“伪”是主要针对一种学说、一种观点、一种流派而言的,还是主要是针对某一具体人,应当分清楚。对于本质属于学术真伪争而轻易以名誉侵权定性,将会严重挫伤当今学术打假的积极性。
这本文集是“纳西古乐”一案中同意和同情败诉一方观点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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