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舆论监督与政府机构的“名誉权”
第一节问题
舆论监督的对象除了政府官员之外,还包括政府机构。这里“政府机构”概指那些按照法律设立、旨在解决公共问题、由公共财政提供经费的机构。在我国,不仅包括各级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尚包括那些由公共财政提供活动经费和支付其组成人员薪金的机构,例如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团体。这些团体虽不被列入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之中,但是其经费是由公共财政支付的,其活动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所以也应属于舆论监督的对象。可批评的政府机构行为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等行为,亦即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行为。舆论监督的内容指一般公民和媒体对政府机构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所作的公开批评。这些批评可能是对于有关不当行为的事
实的指控,也可能是对于这种事实进行评论,或者就此提出改进的建议。所谓“不当行为”(misconduct)主要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对政府机构所作的批评可能是属实的,也可能是失实的。不论是属实的批评还是失实的批评都可能影响到政府机构的威信与形象。在某些历史阶段,维护政府机构的威信与形象是非常高的利益要求,因此将批评政府机构视为严重的犯罪。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拥有对国家机关进行批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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