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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2160995
  • 作      者:
    李国海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方正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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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国海,男,1969年12月生,湖南永州人。1999年至2002年脱产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经济法专业),200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民商法专业经济法方向)。2003年至2005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担任法律系主任,现任院长助理。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竞争法和国有企业法。主编、合著、参编著作、教材共6部,并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近5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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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的实施,既依赖于社会大众的积极参与,也依赖于有关国家机关的正确适用。社会大众的积极参与包括遵守法律和积极协助公共机关适用法律两个方面。适用法律又包括执法和司法两种。由于反垄断违法行为具有判断标准相对模糊和隐蔽性较强的特征,加之反垄断法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对于违法信息的掌控、违法事实的调查以及对于是否构成违法的判断,都需要以专门知识为基础,因此,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公共机关适用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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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绝对三倍损害赔偿
    毫无疑问,这种类型必然要以美国为代表,不仅如此,美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绝对三倍损害赔偿制度至今仍是世界独有。
    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损害赔偿制裁手段主要规定在以下两部法律中:
    (1)最早的《谢尔曼法》。该法第7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地、被发现地或有代理机构地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该法第7A条规定,“无论何时,美国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及事业损害时,美国可在被告居住地、被发现地或有代理机构地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数额大小,一律予以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诉讼费”。
    (2)《克莱顿法》。制定于1914年的《克莱顿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将《谢尔曼法》的简略规定予以细化,所以,它也对反托拉斯法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不过,《克莱顿法》中有两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与《谢尔曼法》的两条规定完全一样,即:《谢尔曼法》的第7条与《克莱顿法》第4条相同,《谢尔曼法》第7A条与《克莱顿法》第4A条相同。《克莱顿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与《谢尔曼法》不同的地方在于:《克莱顿法》以第4C条增加了关于州司法长代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内容,①该条规定,州司法长作为政府监护人,代表其州内自然人的利益,可以本州的名义,向对被告有司法管辖权的美国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保其自然人因他人违反《谢尔曼法》所遭受的损害得到金钱救济,这种诉讼同样可以请求损害额的三倍赔偿。此外,《克莱顿法》还对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酌定三倍损害赔偿
    在反垄断法上规定酌定三倍损害赔偿的,要以我国台湾地区为典型,而且就笔者已经掌握的资料看,这种做法也只有我国台湾地区采纳。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1年公布了《公平交易法》,这部法律采取合并立法的模式,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规定在一部法律里面。该法第五章使用“损害赔偿”标题,但里面包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和防止侵害请求权。具体规定损害赔偿的是该法第31条和第32条,第33条和第34条分别规定消灭时效和判决书之登载问题,为两种民事责任形式所共用的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32条规定,“法院因前条被害人之请求,如为事业之故意行为,得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侵害人如因侵害行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请求专依该项利益计算损害额”。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对反垄断法损害赔偿采取酌定立法例,即在最高三倍的范围内,由法官酌情决定损害额的具体数额,这与美国采纳的绝对三倍损害赔偿形成了明显的对比。台湾地区之所以这样立法,根据有的学者的理解,其理由在于:法律既已规定损害赔偿为无过失损害赔偿制度,则以是否具有故意而酌定加重赔偿之倍数。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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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论
第一节 研究范围和研究目标
一、研究范围的界定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及本论文的研究目标
第二节 研究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意义
一、实施过程对于反垄断法的特殊意义
二、研究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对于我国的特殊意义
第三节 本论文的研究方法
一、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三、历史考察的方法

[第一编 反垄断法实施主体]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私主体与公共主体
一、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私主体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公共主体和私人主体的协同关系
三、有关反垄断法公共实施主体的指称用语的选择
第二节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范围和研究路径
一、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范围
二、关于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研究路径
第二章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模式之一——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
第一节 平行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以美国为例
一、联邦贸易委员会
二、司法部
三、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与法院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节 从属式二元主管机关与法院协调运作型——以法国为例
一、竞争审议委员会
二、经济部长在执行竞争法方面的地位及其与竞争审议委员会的关系
三、经济部长、竞争审议委员会与法院的关系
第三章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体系模式之二——主管机关、顾问机构与法院协调运作型
第一节 纯粹顾问机构参与的执行机构体系——以德国为例
一、概述
二、联邦卡特尔局
三、联邦经济部(长)在反垄断法实施方面的地位及其与联邦卡特尔局的关系
四、垄断委员会
五、法院在执行反限制竞争法中的作用
第二节 非纯粹顾问机构参与的执行机构体系——以英国为例
一、英国竞争法执行机构设置的发展历程
二、英国竞争法执行机构体系的基本架构
……
[第二编 反垄断法制裁手段]
[第三编 反垄断法实施程序]

参考文献
后记一
后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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