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捷径往往也是险途
通过全面学习国际公约,将已有的法律“移植”进来,我国不仅迅速从无到有地建立起了国内的海商法规范体系,同时因为遵照“国际标准”制定国内法,也为推动海商法的国际统一作出了贡献。《海商法》颁布以后,被盛赞为“一部具有先进性和国际性的法律”,甚至被视为我国法律移植成功的样板之一,堪为以后其他领域立法的表率,“就我国而言,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就有90%以上的规定来自于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这一法律,从颁布之日起便受到了世界各国的赞同及欢迎”。同时,国外也不时传来赞美之辞,“海商法历经40年才制定,但却完成了其他先进海运国家零星努力许多年才完成的任务。通过采纳许多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使许多所谓的海运先进国家感到惭愧”。
与这种乐观态度形成对照的,是《海商法》颁行未及十年,就不断有人提出要大改,甚至已经拟定修改方案。而且“具有先进性和国际性”的法律在国际社会也没有得到一致好评,相反还时时听到一些微词。前任国际海商法协会主席、英国海商法学家Patrick J.S.Griggs就曾含蓄地批评道:“这种将公约的某些条款有选择性地并入国内法的做法,最典型的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包含了现有许多国际公约中的许多公认的条款。为了达成最大限度的统一,这种方法或许是可以接受的,但另一方面它又助长了混乱和不确定现象的产生。值得庆幸的是,这种并入的方法并未广泛采纳。”这可真让正为主动采纳了“国际标准”,以为终于融入了国际社会而兴高采烈的我们扫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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