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又恢复到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时期,商品交换处于窒息状态,古罗马法也渐渐失去了昔日的辉煌,古罗马法被弃之不用,或用之甚少。直至公元十世纪以后,地中海沿岸的重要港口成为海上贸易的中心,逐步形成商业中心城市,公元十一世纪的“十字军”东征又实现了地中海沿岸和西欧的贸易交结。此时的复兴古罗马法运动才促使各地(特别是在意大利)的商事习惯法,慢慢脱离中世纪的封建法律,广泛吸收古罗马法的精神和原则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在债务执行方面,意大利各商业中心城市吸收古罗马法的财产委付制度,于中世纪后期创立了商事破产制度:(1)概括执行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或者停止支付时,债权人得请求商事法庭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概括执行;于此情形,债务人亦可为相同的申请。(2)财产的扣押和管理。商事法庭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应即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以备执行,并选任财产管理人具体负责扣押的财产的保管、变卖和分配事务。(3)财产的分配。为实施分配,商事法庭要发布公告,令全体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经财产管理人确认后按比例予以分配。(4)程序终结。概括执行程序可因财产管理人分配财产完毕而终结,亦可因债务人与债权人成立和解而终结。这种执行程序,在1244年威尼斯条例、1341年米兰条例和1415年佛罗伦萨条例中均有规定。意大利的这些城市法规可算是历史上最早的成文破产立法。
随着商业交往的扩大以及古罗马法研究和复兴的进一步传播,意大利商业中心城市实行的商事破产制度,到中世纪后期很快被欧洲大陆各王国的法律所接受,亦为英国习惯法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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