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设立人的法律地位
一、公司发起和设立的重要意义
所谓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法完成法律所规定的各种要件的行为。在现代公司法中,公司设立制度占有重要的地位,各个国家的公司法都对公司的设立制度表示关注,因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发挥,以公司有效存在作为前提。公司的设立以公司的发起作为开端,没有公司的发起也就没有公司的设立,也就没有公司组织的有效运行,也就没有商事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因此,现代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的关注始于19世纪。在19世纪,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一类公司发起人即职业性质的公司发起人(professional company promoters),他们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时,往往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欺诈社会公众以便吸引他们投资。为了抑制职业性质的公司发起人所进行的此种不当行为,英国司法对他们强加了本书在后面所论及的各种义务和责任;由于司法判决的影响力日渐扩大,公司制定法最终将司法所创设的这些义务和责任都规定在公司法中,成为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①。在现代各国公司法中,发起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有关公司设立人在募集股份或债券时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职业性质的公司发起人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更高的税负使得可以投资的私人资源减少,大量新的投资由那些机构性质的投资人所完成,这些人仅仅对成熟的并且得到良好发展的公司感兴趣,他们并不对19世纪的职业性质的公司发起人所发起和设立的铁路、矿产或石油公司感兴趣。但是,这并不是说,法律在今天无规范公司发起和设立的必要①。任何社会,只要人们要设立公司,都必须由公司发起人去发起,没有人发起和设立公司,公司根本不可能存在。在当今社会,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投资设立公司鈉积极性并没有减弱,大量的人仍然希望通过设立公司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满足。而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对外开放的程度进一步加强,大量的公司会得到设立,这样,研究公司的发起和设立制度就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今日中国,公司法的发起和设立制度的设计必须放弃计划经济时代所践行的抑制公司设立的指导思想,适应公司法发展的趋势,将鼓励和刺激人们建立商事公司组纫的积极性放在首位。总的说来,我国公司法应当遵循这样的指导思想即删繁就简,推陈出新,将公司法中不合理的制度加以废除,创设各种现代化的公司法律制度。在公司设立和发起制度问题上,我国公司法应当首先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定专门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使大量的人去发起和设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以后,通过公司的不断努力,公司事业得到发展和壮大,之后他们可以吸引公众投资,从而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化为公共持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共持股公司的基础,没有千千万万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础,商事经济不可能得到发展和走向繁荣;没有千千万万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基础,公共持股公司也不可能日益发展和壮大。也只有在此时,职业性质的公司发起人才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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