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生财是生意的谋略。在现实的经营中,借“名”不仅是借明星之名,还有借普通人之名。但借“名”要借得好、借得巧,不然,就会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好名没借着,还要坏了自己的名。<br> 刘某在药店购买治疗近视的药品“明目消朦片”时,与某厂家签下协议:“同意厂家对本人病历做真实有效的宣传,厂家赠刘某明目消朦片一盒。”2个月后,她发现自己的身份和姓名被登在一篇“明目消朦片”药品广告上,厂家夸大其词,称“用了此药后视力大幅度提高”。之后,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目前的视力并无好转,眼镜根本不能摘除。而她的同学和朋友看到广告后,纷纷打电话询问情况,有的人怀疑她收了厂家的好处,在做虚假广告。刘某因此要求广告的受益者广西某药厂等单位立即停止侵权,在报纸上澄清事实,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制药厂向刘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律师评析 某药厂“巧”用他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做广告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姓名虽然不是大事,但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过去,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人们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近几年在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这方面的官司,说明人们的法律观念在增强。作为原营者在使用他人姓名的时候,一定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否则,不定哪一天就可能被人告上法庭。法律提示<b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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