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修订版)》:
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盈利低、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和产品不愿投资,即社会经济中存在着一些市场机制难以进入(不愿进入)的领域;三是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即从投资、生产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投资者掌握信息的不足和滞后,引起某些领域投资膨胀和生产过剩,另一些领域则投资不足、产品供不应求,所以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
19世纪末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了产业革命,产业革命推动了生产社会化进程,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资本集中,垄断形成,市场的缺陷终于严重显露并引发严重后果,市场调节不再像以前那样充分有效,人们期盼有另外一种力量和机制,以克服市场的各种缺陷,使社会经济朝健康、有序方向发展,国家调节机制应运而生,国家介入经济生活对社会经济进行的调节称为国家调节。作为对市场缺陷的一种救济的国家调节机制的发达,标志着国家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担负起调节社会经济的重要职能。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及其以前,传统国家职能以政治统治为中心,包括对内镇压敌对阶级和政治势力的反抗及对外抵御侵略两方面。虽然也必然进行一些经济管理活动,但它们从属干前两方面职能,并且主要是民事或行政性质的管理。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形成,有些国家开始通过反垄断和限制竞争以排除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恢复其有效的调节作用。国家进而采取更多的调节方式和手段,扩大调节范围,包括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以及国家宏观调控。
一方面,国家调节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国家是权力的中心,它介入经济生活如果不加约束就难免腐败;不按一定规则行事也难收到有效调节的效果,可能会把事情搞得更糟,这就是“政府失灵”(政府失效由行政法调整,行政法的根本任务在于控制和制约行政权,使之正当行使而不至于被滥用,避免或防止政府失效的出现)。另一方面,国家调节也需要法律保障。资本主义国家本有法治传统,所以为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经济,各国必须制定法律。美国率先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涌现大批关于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立法,并把这些法律命名为经济法,从而使经济法在各国迅速发展。
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是一种国家调节作用。它是针对市场的缺陷而采取的救济措施。由市场失效表现出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国家对它进行矫正或调整的法律手段也应具有回应性、预警性、相机性(受各主体不同的影响进行不同的调整,如消费者与经营者、垄断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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