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整体主义解释》是一部纯理论研究的经济法学术著作,其根本性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法学方法论的系统的探讨,结合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社会意识以及法律观念,总结抽象出经济法与既有的主流部门法的根本不同在于观念及方法论的不同。在作者看来:目前主流法学理论的基本观念产生于西方的文艺复兴时期,其社会观念和方法论是个人主义的,即社会是由平等的、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构成的,社会只有其名而无其实,社会或国家的达成只不过是一种“契约”,因此其存在的合法性在于保护个人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法律的内核是以个人权利(或利益)为中心。而现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而因分工产生的相互依赖性又使社会犹如一个有机整体,这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观念和方法论是整体主义的,即社会是由具有一定价值共识的、又有不同能力和功能的个体互动构成的有机体。社会是历史地生成的并不断成长的客观存在,个体虽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但社会是先于个体而存在的,或至少是与个体共生的,且社会整体对个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个人生存和发展的状况取决于其所处的社会。
这就决定了法律的重心在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利益,法律赋予个体权利,但赋予其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使其更好地履行社会义务。因此,在经济法中个体并没有天赋的权利,所有的权利都是以一定的义务(有潜在的和显现的)为基础的,是“义务权利”。所以,在作者看来,经济法学实则是法学思维范式的转向,或者说是法理念和方法论的革命的结果。因此,现今源于西方主流的、以权利为中心的个体主义法理论已不能给经济法合理的解释,而必须以整体主义的“义务权利”论来解释和建构经济法及经济法理论基础。
本书的一个很大的特点是一以贯之地运用整体主义观念或整体主义方法论,并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多学科知识,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公平、效率与秩序)的意蕴以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法律关系、责任等基本问题赋予了系统的、全新的解释,论证颇具新意,这无疑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