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票据法》施行前的票据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施行前的票据制度沿革
一、1949-1980年间我国的票据制度
(一)解放初期的票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政府制定的包括票据法律在内的所有法律。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此后一个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实际社会生活中还存在因前政府统治影响而沿革下来的各种票据。然而,这些票据的使用只是完全按照已经废止的原有法律规则而进行的惯性运作,没有新政府制定的任何法律作为根据。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它规定:凡一切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及合作社等单位的所有现金及票据,除准予保留规定限额外,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办法存入当地的人民银行或其委托机构;各存款单位间的经济往来,使用转账支票;支票分为来人支票、记名支票、普通划线支票、特别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五种。当时,支票和本票能够流通转让。②同年8月,全国金融业联系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决定:行庄不得发行本票,禁止发行迟期支票③,支票时效期为一年。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行政方法管理票据的开始。
此后,随着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国家逐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几乎控制了全部国家经济,生产、消费资料的分配基本上按照国家计划进行调拨,这些经济活动是有计划的、集权的和单一的,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经济或者商品流通,这决定了结算的计划性、集中性和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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