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风险
由于不同资产形态可能有各种不同风险及付款方法,因此在分析时即应依个案逐一修正。例如,就不动产证券化而言,即可能必须加入地震风险或火灾风险等,因此在考虑资产风险时,必须依其特性及付款方式为弹性修正。此外,由于服务机构执行不佳,而导致债务人主张调降放款利率或不愿给付全额款项,将导致预定现金流量不足而使投资人遭受损失,而产生所谓债务稀释风险(dilution risk)。基本上,此种损失如是由服务机构之故意或过失所造成,通常虽应由服务机构负责弥补,但在考虑风险时仍须加入此种因素,以防服务机构破产时将影响资产收入。
另外,如受托机构拥有对债务人之债权,而同时又对债务人负有其他债务,则债务人很可能主张抵消(《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而只付给抵消后之差额,导致现金流量短少,造成无法按期偿还投资人之问题,此即所称抵消风险(set-off risk)。惟应注意者,基于信托财产之独立性,受托机构之债权人不得将非属于信托财产之债务,恣意与信托财产之债权主张抵消(《信托法》第十三条)。再者,受托机构之营运风险及信托财产之再投资风险,亦为资产证券化交易上应注意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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