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会计准则和世界各国的会计准则来看,一般都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具体规范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问题。比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为“为使符合条件的资产(固定资产)达到其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必需的活动实质上全部完成时”;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为“资产实质上完工并达到预定用途时”;我国台湾会计准则规定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为“当资产已完工可供使用时”等。显然,各国(或地区)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的规范是基本一致的,即为“资产实质上已经完工并达到预定用途时”,而且在界定时主要是看其经济实质,而非表现形式(法律形式),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人为操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来达到操控损益的目的。
基于此,本准则也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理由主要是:
(1)在固定资产的购建实质上已经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企业的资产支出已经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实际上应属于资产的持有成本,而非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
(2)在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由于支出甚少或者不再发生支出,所以从筹资安排的角度,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属于可以避免的借款费用,不应再继续资本化。比如,企业为建造厂房于2001年1月1日借人款项10000万元,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为2年,厂房于2002年10月30日建造完工,2002年11月15日办理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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