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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适用问题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11093235
  • 作      者:
    余凌云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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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余凌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三级警监,宪法与行政法学科带头人,享受公安部部级津贴,安全防范系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警察法学、宪法学。
  1989年于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1997年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曾被聘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研究助理(1998年2月-1999年1月),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2年3月-2003年3月),在英国布莱姆希尔警察学院接受高级警官培训(2004年11月~2004年12月)。
  个人学术专著有:《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2006年第二版)、《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警察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警察行政权力的规范与救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外法学》、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Minority and Group Rights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公安部部级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等10项课题。获得首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2005)、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4年)等奖项。
  多次参加国家立法起草或论证工作。其中,曾参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征求意见活动;与公安部科技局共同主持、起草《安全技术防范报警服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草案);参加公安部法制局组织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证据规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立法论证工作。
  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今日说法”、新闻频道“法治在线”、“东方时空”、公安部“中国警务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观潮”等栏目上做过大量法治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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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适用问题》主要内容包括:概述:原则、量罚、处罚程序与执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媒体采访与发表的相关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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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予以治安处罚。对调解最终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在履行之前反悔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问题可能涉及的就是协议达成之后但还没有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反悔了,这时,对违法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责任仍然要追究,所以,应该受理立案。
  实践部门之所以不愿意再立案,很可能是怕案件查不清。为此,在调解过程中,公安机关就应该注意收集证据,尽可能地查清案件事实。
  (3)甲、乙两人发生争吵并打架,甲将乙打伤(轻微伤),乙住院后要求公安机关追甲先支付费用住院,甲称结案后分清责任再支付费用,能不能要甲先支付一部分费用?
  的确,在未查清案件事实,不能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先让甲垫付乙的医疗费用,是不太妥当的,这会发生事后万一是乙的责任时,费用还要返还的问题。假如乙赖着不肯返还,甲还要花精力去打民事官司。如果这笔费用是公安机关要求甲垫付的,公安机关也会因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如果从案件的初步证据看,很可能是甲的责任,而且乙又存在经济上的困难,那么,就可以考虑让甲先垫付。但是,要采取以理说服的方法,只能是建议,而不能是强迫。
  (4)证据查不清,能否用治安调解7治安调解原则上应该是在事实清楚、明确责任的前提下进行,但是,也不排除在事实实在难以查清,或者要查清事实必须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等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如前所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和《程序规定》第145条之规定,适用治安调解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满足:第一,是民间纠纷引起的;第二,构成治安案件;第三,情节轻微;第四,双方自愿同意调解。因此,不是说不管什么案件,只要证据查不清,就可以使用治安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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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概述:原则、量罚、处罚程序与执行
一、一般原则
二、治安调解
三、行政管束
四、处罚种类
五、处罚的竞合、合并
六、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和从重处罚
七、管辖
八、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九、传唤与盘查
十、检查
十一、扣押、没收和收缴
十二、鉴定、检测与估价
十三、当场处罚程序
十四、一般程序
十五、听证程序
十六、处罚的送达
十七、罚款的执行
十八、拘留的执行
十九、担保人与担保金制度

第二编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
六、强行进入场内,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七、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八、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九、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十、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十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十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十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十四、寻衅滋事行为
十五、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十六、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行为
十七、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行为
十八、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十九、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第三编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
二、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三、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
……

第四编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编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附录 媒体采访与发表的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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