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颁布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的范围和条件、办理刑事赔偿的程序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也使我国的刑事赔偿由制度、观念转变为具体的可资操作的并可为社会个体带来实际利益的法律规范。几年来,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依照刑事赔偿立法的规定,积极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有力地保护了遭受司法权力违法行使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促进社会稳定,保护社会个体合法权益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国家赔偿法》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实体和程序为一体,对刑事赔偿的有关制度规定较原则,执法部门在有关刑事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以及赔偿案件的办理程序等方面产生了理解上的分歧,导致执法标准的不统一,如关于确认的法律地位、共同赔偿的种类、赔偿条件的掌握等等,执法实践中就存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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