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第6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
在两部基本法的对审计署的表述上,也不太一致,香港基本法规定的是审计署对行政长官负责,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是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但都是对行政长官负责。这里的负责是指只对行政长官负责,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并在行政长官的直接领导和管辖之下,对行政长官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英文文本对负责的表述是be accountable to①,基于领导和承担责任的意思,用be responsible for似乎更为合适。
5. 有关行政机关的条文
负责:接受监督
香港基本法第6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澳门基本法第6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关于行政机关对立法会的负责,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有些不同。在香港基本法第64条规定中包括“征税与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而在澳门基本法中没有这个内容。这是因为,在中葡联合声明中没有这个内容。但是在澳门基本法中已经规定立法会有权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其中包括了征税和公共开支,所以不必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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