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宪法规范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主要表现在:①对成文宪法来说,由于一般规定了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规范一经确定,往往不易变动;②对于不成文宪法来说,以宪法习惯、惯例存在的大量宪法规范,是在长期政治发展中形成的,除了有大的历史变革,宪法主体一般不会破坏惯例。宪法规范的稳定性根源于宪法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宪法规范的纲领性也有助于加强这种稳定性。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或称宪法原则,是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不同发展时期的宪法、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同内容的宪法所确认和体现的宪法原则是不相同的。一部宪法基本原则的多少,取决于该宪法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分类。我国现行宪法将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致分为四类,即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法制关系。与此相适应,现行宪法也有四项基本原则,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和宪法至上原则。
(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根本法依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在调整国家同人民这一政治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它的思想基础是主权在民的学说。因此,在有些宪法学术论著中,这一原则往往被直接表述为“主权在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或主权在民原则,是近、现代宪法普遍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不同的只是在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上存在差异以及这一原则的实现途径(即在调整国家同人民关系时所运用的方式)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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