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历史
第一章 我国农村律师服务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我国农村律师服务的起源
一、“讼师”的产生及其职业性质
农村律师服务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必须首先具有国家律师制度。然而,我国律师制度的起步很晚,直至近代才萌芽于清末变法,在我国古代始终未能孕育出律师和律师制度。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在经济方面,中国古代基本上是农业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社会结构相对简单,资源流动少,发生纠纷、诉讼的可能性相对商品经济较为发达条件下的社会也小,因而缺乏律师制度产生的经济基础,这是最根本的原因。律师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证明,律师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中国社会是难以孕育出律师制度的。二是政治方面,与农业社会相适应,高度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和民主传统的缺乏,是古代中国没有产生律师制度的政治原因。中国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就是王权专制统治,从未出现过类似古希腊、古罗马的“共和政体”。三是司法方面,与专制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等级制度森严,司法中没有诉讼民主可言,诉讼主体之间缺乏平等地位,诉讼以当事人为审判对象,实行纠问式的审判方式,是古代中国没有产生律师制度的司法原因。律师制度的出现,是以民主的、辩论的诉讼形式为前提的,专横的审判制度不可能孕育出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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