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类在夏季经常发生的案件:“深夜,在住户熟睡之时,犯罪人常常会爬进没有安装防盗栅栏、窗户打开的人家盗窃或实施其他犯罪,排列在同一方向的空调外设成为他们攀援进入高层住户的工具。”在这类案件中,我们发现导致犯罪发生的因素,除了具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外,还有粗心大意的被害人,漆黑的深夜,开敞的窗户,便于攀援的空调外设,小区中没有治安巡逻。其中,防范薄弱、深夜、打开的窗户、便于攀援的空调外设等是有利于犯罪发生的因素,即犯罪条件。这些有利于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在每一起案件中都会存在,只是内容不同而已。可见,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需要犯罪人,还需,要被害人和犯罪条件。由此推知,犯罪学的研究也应当围绕着犯罪人、犯罪被害人和犯罪条件三个方向展开,可是,一提起犯罪学,人们却自然而然地只想到犯罪人,只想到具有何种特征的人会走上犯罪道路,似乎犯罪人是犯罪学研究的惟一方向。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片面的认识呢?在犯罪学家族中,“犯罪人”、“犯罪被害人”和“犯罪条件”三个研究方向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它们三者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犯罪学似乎只有“犯罪人”一个研究方向,这种印象的形成源于犯罪学的主流历史发展脉络。犯罪学是实证犯罪学派在对古典犯罪学派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上创立的,在创立之始,它将研究核心从古典犯罪学派“犯罪行为法律方面”转移至“犯罪人”。此后,犯罪学家便沿着实证犯罪学派确立的研究核心——“犯罪人”,运用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的方法、理论,分别解释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社会原因,先后创立了犯罪生物学派、犯罪心理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犯罪社会心理学派以及将上述研究成果综合的整合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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