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中世纪的中、后期,欧洲自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已经得到相当大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宗教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资产阶级为了进一步发展其生产力,加强商品的自由流通,使商人的利益在更大的范围内受到保护,于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将原商人内部调整商人的规则、习惯纳入国家法律体系。而商人团体组织制订汇编商事规则、习惯的功能被大大地弱化了,取而代之的只是组织、协调商人的管理,商事业务的发展等功能。这一时期商事立法的顺利进行也是与当时的学者积极推行商法的理论分不开的,许多学者通过研究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商事规则、商事习惯进行编纂、整理,并从理论上对商法进行阐述。使那些来自于实践又长期处在应用中的商事规则、习惯被上升为理论。比如1673年萨维尼出版的《论完全的商人》;1662年马奎德出版的《商事主体的政治和法律地位》;18世纪中叶凯萨尔斯出版的《商法论》等一系列商事方面的著作为以后商法成文化运动奠定了理论基础。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条例》,专门调整陆上商事活动。该条例共十二章,包括商人、票据、破产、商事裁判管辖等内容。1681年法国又颁布了《海事条例》,该条例主要调整海上商事活动,共有五编,即海上裁判所、海员及船员、海上契约、港湾警察、海上渔猎。这些立法当时在世界各国的商事立法运动中处于领先地位。德国也从18世纪起以商人的习惯法和法学著作为依据,开始商法的成文化运动。德意志帝国在统一之前的1794年以普鲁士邦的名义制定了《普鲁士普通法》,其内容既有民事法规又有商事规范,是一部集民商法规范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典。统一之后的德国在1861年又制定了《德国普通商法典》,该法典共分五编,即商人地位、商事公司、合伙、商行为、海商。该商法典被称作为德国旧商法典。应该说这一时期的法国、德国的商事立法特点是由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走向商事法典化的过程,尽管这一时期的商法成文化实质上不过是封建国家以王权名义对学者将商人习惯法编纂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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