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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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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物权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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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62019436
  • 作      者:
    史尚宽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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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论》全部共五十万余言,既致力于问题之发掘与新境界之开拓,复注意于研究途径之启示,然涉猎颇广,引申亦多,舛误疏漏,在难虽免,尚祈海内硕彦,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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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余于《债法总论》问世后,本拟续写《债法各论》,惟以关于物权著述,尚多不觏,乃决然提前完成,名曰《物权法论》。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研究方法,虽一如债总,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法典与原著,比较综合,以定取舍。然依据我民法规定,基于民生主义,衡以国情,而为论断者亦不少。尤以典权为吾固有制度,惟有德国“古质”差可比拟,几无外国文献可参考。物权构成之趋势,本于物尽其用之旨,今后应利用中心,就中不动产物权之如何构成与土地政策所关至巨,土地法为民法之特别法,互为表里,交相印证,若非合而观之,难以知欺一豹。拙著《土地法原论》堪称为本书姊妹之作,可参照之。本书全部共五十万余言,既致力于问题之发掘与新境界之开拓,复注意于研究途径之启示,然涉猎颇广,引申亦多,舛误疏漏,在难虽免,尚祈海内硕彦,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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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②何时应为善意,以获登入于登记日记簿时为准。③善意须与登记簿上之登记事项有关,故虽误信无行为能力人为有行为能力,不因而受保护。因其他登记(身份登记、夫妇财产登记、商业登记)所公示之法律关系或事实,土地登记簿虽未有若何记载,取得人仍应视为已知。但依法令应登记于土地登记簿之事项,则善意取得人仍受公信力之保护。(3)须取得人有有效之取得原因。如取得原因不存在或无效,则纵登记为权利人,不因而取得权利,故取得人善意信任登记之正当,惟就让与人或设定人本人所有权之欠缺可以补正。如欠缺其他要件,则取得人虽为善意,不受保护。(4)其取得须基于法律行为(为有偿抑为无偿在所不问),其他取得,不在其内。
    2)对于善意取得人之效力。(1)登记对于善意取得人,视为真正与完全,即已登记者视为正当,未登记者视为不存在。公信力积极的使善意者取得与登记簿上所载同一范围同一内容之物权权利。消极的使取得人所取得物权权利,免除未登记或不当被涂销之负担。善意所有权之取得,使未被登记或被涂销之地役权或担保物权消灭。反之限制物权之取得,不使不当被涂销之权利消灭,惟使不当涂销之权利后于取得人所取得权利之次序。盖被涂销人得请求所有人重新登记,不过其次序居后而已。(2)公信力所保护者,为登记之物权的权利,而非事实之记载或面积之内容。但土地登记簿地图,仍享公信力之利益。地图之界限,对于善意第三人视为正当(瑞民973条、974条注4)。(3)公信力只为善意取得人之利益,不为其负担而生效力。例如已消灭而尚未涂销之担保物权,对于土地之善意取得人,不成为有效(瑞民974条注12)。(4)处分权限制,基于法律行为者,以为预告登记于登记簿,而且其预告登记系为法律所规定者为限,始可对抗取得人(瑞民960条1项3款)。其他依法律行为之处分权限制,例如契约上负有不出让土地或不设定土地负担之义务,不问取得人之为善意与否,对于物权权利之取得,不生影响。3)对于善意取得人以外之他人之效力。善意对于登记上之权利人为给付者,亦受公信力之保护。例如土地负担债务人,对于有权利关系土地之不当登记为所有人之人,为清偿时,免其债务(瑞民974条注11、782条2项)。
    4)对于真权利人之效力。公信力之反面,为未登记于登记簿之权利丧失。真权利人虽无过失或为其所不知,亦然。真权利人惟对于处分人或州政府,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瑞民975条注13)。例如登记人员因过失于设定有抵押权之土地分割,未转载抵押权。土地所有人知之而将土地出卖于善意取得人。则抵押权人对于所有人得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对于州政府,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5)重复登记与分割。(1)如一土地因错误双重登记,则每页登记有同等之公信力。因此相冲突之登记,彼此对销。此种双重登记,在设置登记簿时可能因过失而发生。尤其在土地分割时,分出之土地部分于他页登记,而忘于原土地记明其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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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物权之构成
第二节 物权之性质
第三节 物权之效力
第四节 物权之种类
第二章 物权之变动
第一节 物权行为之观念及要件
第二节 物权行为之独立性
第三节 物权行为之无因性
第四节 物权之公示
第五节 登记及占有之公信力
第六节 物权之得丧
第三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通则
第一目 所有权之社会机能
第二目 所有权之性质
第三目 所有权之权能
第四目 所有权内容之限制
第五目 所有权之取得时效
第六目 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之取得时效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一目 土地所有权之范围
第二目 土地相邻关系
第三目 樵牧权及逸失物取回权
第四目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相邻关系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之特殊取得
第一目 即时取得
第二目 先占
第三目 拾得遗失物
第四目 发现埋藏物
第五日添附
第四节 共有
第一目 总说
第二目 分别共有
第三目 互有
第四目 公同共有
第五目 准共有及准公同共有
第四章 地上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地上权之取得
第三节 地上权之存续期间
第四节 地上权之效力
第一目 地上权人之权能
第二目 地上权之让与性及担保性
第三目 地租支付之义务
第五节 地上权之消灭
第五章 永佃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永佃权之取得
第三节 永佃权之效力
第四节 永佃权之消灭
第六章 地役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地役权之主体及客体
第三节 地役权之种类
第四节 地役权之取得
第五节 地役权之不可分性
第六节 地役权之存续期间
第七节 地役权之效力
第八节 地役权之消灭
第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说
第二节 抵押权之意义、社会机能及性质
第三节 抵押制度之比较
第四节 抵押权之设定
第五节 抵押权之效力
第一目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之范围
……
第八章 质权
第九章 典权
第十章 留置权
第十一章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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