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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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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503620021
  • 作      者:
    张广兴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1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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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九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我部“九五”规划的重点是编写有特色、高质量、对实现法学教育目标起关键作用和具有重大影响的现代法学教材。
  现代法学教材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结合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的实际,瞄准培养跨世纪高质量法律人才这个目标,努力编写出反映当代先进水平的法学教材。
  《债法总论》是民商法系列的一种,由张广兴编著。
  尽管编著者做出了很大努力,但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尚祈读者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 王玲
  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
  1997年4月
展开
内容介绍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九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我部“九五”规划的重点是编写有特色、高质量、对实现法学教育目标起关键作用和具有重大影响的现代法学教材。
  现代法学教材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结合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的实际,瞄准培养跨世纪高质量法律人才这个目标,努力编写出反映当代先进水平的法学教材。
  这批教材分若干系列,力求完整、准确地阐述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吸收国内外优秀学术成果,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基础上,达到理论性、实践性、针对性和应用性的统一。
  《债法总论》是民商法系列的一种,由张广兴编著。
  尽管编著者做出了很大努力,但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尚祈读者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 王玲
  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
  1997年4月
展开
精彩书摘
  第三节  侵权行为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加害人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这一因侵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规定于民事责任一章,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规定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在立法上突出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但此种民事责任建立在侵权行为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义务的基础之上,因而仍不失为一种债的发生原因。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仅具有对受害人给予补偿的性质,即成立侵权行为之债,而且带有应受国家公力惩罚的性质。例如依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法院可对侵权行为人予以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以及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制裁。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
  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与合同之债相比,侵权行为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由非法行为引起,而合同只能由合法行为引起。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平和,赋予社会上的各种利益以不可侵犯性,这些利益主要有财产、人身和人格等。侵权行为因侵犯了这些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具有不法性,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法律强行规定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侵权行为之债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无关,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只是被动地受到侵害。而合同之债则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
  第三,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的发生并非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预先以约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义务。而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其形式及内容均由当事人商定。
  第四,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主要为赔偿损害,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因侵权行为包括对受害人人身和人格的侵害,故加害人的责任不以财产性责任为限,法律还规定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而合同之债的内容则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违反给付义务时,违约方承担的责任仅为财产性的责任。
  三、侵权行为之债的成立
  在现代各国的民法上,侵权行为之债的发生,除了要求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外,还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此即过错责任原则。例外的,在一些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加害人纵然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可发生侵权行为之债,此即无过失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产品致人损害等。此外,合法行为虽一般不会引起侵权行为之债,但法律规定行为人的合法行为造成不应当发生的损害时,行为人也须向受害人负担赔偿损失的义务,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第128条)和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第129条)时的责任规定。法律規定此种责任,系因防卫人和避险人超过“正当”限度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含有不法性。
  四、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
  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为法律所直接规定。依多数国家的民法,加害人负担的债务数额为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全部。受害人的损害由数个加害人共同造成时,各加害人对受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侵害他人人格的,加害人还可能负担非财产性的债务,例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第四节  缔约上过失
  一、缔约上过失的概念
  缔约上过失,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
  缔约上过失问题,自罗马法以后直至19世纪,一直是立法及学者讨论的重大问题,但缺乏系统的论述。直到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Jhering)发表《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对此问题才有了系统深入和周密的分析。依照耶林的观察,当时德国普通法过分注重意思说,过分强调当事人主观意思的一致,已不能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例如,要约或承诺的传递失实、相对人或标的物的错误,足以影响契约的效力;承诺发出后,于承诺生效前要约人死亡,也妨碍契约的成立;标的物客观不能,纵为相对人所明知,也足以使契约失效。对于契约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应否就他方当事人因信赖契约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一问题,耶林持肯定的观点。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是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也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生的损害。”
  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并未完全接受缔约上过失的理论,认为此项理论不宜采为一般责任要件,仅规定意思表示因错误而被撤销、自始客观不能和无权代理的情形,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而受损害之相对人,负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立法理由书明确指出,除上述法定情形外,于缔约之际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者,究属侵权行为抑或系一种法律行为上义务之违反,是一项解释的问题,应让诸判例学说加以解决。此后,缔约过失理论在德国的司法实务和学说上得到了迅速发展。
  缔约上过失理论对其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以及瑞士、日本、法国等国的判例和学说,都接受了缔约上过失理论。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还将缔约上过失责任规定为一般原则。该法第197条规定:“从事缔结契约磋商之际,当事人应负依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的要求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第198条规定:“于为缔结契约磋商之际因过失致相对人遭受损害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契约未能成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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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结论
第一节 债法概说
第二节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第三节 债法的体系
第四节 债法的性质与功能
第五节 债法的发达史
第六节 我国债法的发展
第二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
第二节 债的本质
第三节 债权的性质与特征
第四节 债务与责任
第五节 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
第三章 债的原因之一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合同
第三节 侵权行为
第四节 缔约上过失
第五节 单方允诺
第四章 债的原因之二
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说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 不法无因管理
第五章 仗的原因之三
第一节 不当得利栋说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第四节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 仗的标的
第一节 给付
第二节 给付的形态
第三节 给付的分类
第七章 仗的分类
第一节 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第二节 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第四节 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
第五节 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第六节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八章 位的效力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履行
第三节 债务违反
第四节 受领及受领迟延
第九章 位的保全
第一节 栋说
第二节 代位权
第三节 撤销权
第十章 仗的担保
第一节 栋说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十一章 债的移转与变更
第一节 债权让与
第二节 债务承担
第三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第四节 债的变更
第十二章 债的消灭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第十三章 债法上的责任
第一节 责任的意义
第二节 归责原则
第三节 责任形式
第四节 责任竞合
附录 主要参考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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