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环境法保护对象的法律属性、地位
第三节 主体说
一、主体说的含义
主体说是指把人、环境资源等保护对象视为环境法的主体,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主张。其要点如下:
(一)人是环境法的主体
这是通说。不过,不同学者在解释人时,涵盖的范围有所不同。人,一般来说,包括公民或自然人、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有的学者认为,人除了上述以外,还包括人类。
对人作为环境法主体,要辨证地把握。按照蔡守秋教授的分析,在说环境资源法中的人是主体时应当注意这么几点:第一,必须抛弃政治人观念。有的持阶级斗争范式的法学家认为:包括环境资源法在内的一切法律都仅仅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不可能为全国人民和全人类服务;包括环境资源法主体(人)在内的一切主体(人)只能是政治人(阶级人),都只有阶级性,都没有社会性、公益性和自然性,他们只追求阶级利益,不追求生态环境利益。第二,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法律出现了将自然(物)人化的趋势。传统民法中一些不属于主体范畴的东西也开始纳入主体的范畴,主体开始从自然人扩大到人工人、从当代人扩大到后代人,并且开始将非人生命体人化、甚至将自然体人化的现象(如承认动物、植物和其他自然体的权利,自然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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