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票据立法
票据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泛指所有商业上的凭证,如发票、提单、仓单、保单以及钞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由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所讲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一般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我国票据制度起源于唐朝。唐朝建国以后,社会、经济都有较大发展,商业贸易也逐步进入高峰时期。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为统一与规范货币,新铸“开元通宝”。这种铸币,不再以重量为钱币名称,并冠以铸造年号。这种钱币成为唐以后历代钱币的标志,其十枚为一两的重量,相沿到清末,基本未变,在中国货币史上开创了一个重要的里程碑①。
但“开元通宝”流行不久,盗铸渐起,虽然经由一系列严禁措施,均无显著效果,政府只好强令民间兼用实物,这一举措显然不利于商品的流通。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至唐宪宗时(公元806—820年)。“飞钱”制度便应运而生②。《新唐书·食货志》记载:“时商贾京师,委线诸道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飞钱”的应用,类似于今天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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