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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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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经济法学评论.第七卷(2006).Volume 7(2006)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269828
  • 作      者:
    史际春,袁达松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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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卷评论为2006年第七卷,一如既往,为经济法学人提供思想和学术交流。专题栏收录了两篇探讨政府经济法治并涉及宪政局面的论文,论坛栏收录了姚海放博士的《论经济法主体》和程信和教授的美国学校交流的成果,王欣新教授在“立法评议”中就新企业破产法进行了剖析,在“改革之道”中,景朝阳博士后提出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法律对策。此外还有蒲夫生博士对中国大型公司和金融企业上市地选择进行的研究,史际春教授的两场讲座,徐建红和胡丹硕士的《公司治理最佳做法准则》和袁达松翻译、李晓飞硕士校对的《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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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预算的确定效力
    (一)预算的确定效力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预算的确定效力,即确定力,是指依照法律确定的授权、目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的预算一经特定机关审查批准生效,非因法定特别情由和特别程序,不可任意改变。
    预算作为立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用款的一种明确的授权,一经依法确定即需要一准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行政机关编制涉及所有有关资金分配的内容确定、科目明确的预算草案,立法机关批准预算,行政机关执行预算并向立法机关提供预算报告。任何变化都须特定部门事先同意。①在预算中,确定力保证预算在法律的约束范围内的明确授权,并不意味着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改变,而是对预算的授权范围以及改变加以严格限制。在预算统一原则控制下,政府的行为就是预算的行为,没有在预算之外的财政行为。这意味着预算的确定力是实际上针对政府行
    为的确定力。
    预算的确定力源于行政法上的明确性原则,即指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订定行政命令,必须就授权之目的、范围、内容为特定、具体、明确之规定有所适用,其具体行为还应符合法律之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及行政行为之方式、内容须符合明确性要求亦有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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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卷首语
法律人与法治国——以科学发展观导向和谐社会法制建设
专 题
论预算的法律效力
论规划如何法治
论 坛
论经济法主体
论中国的水权配置制度
立法评议
新企业破产法剖析
改革之道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法律对策
实证研究
中国大型公司和金融企业上市地选择研究
律师作为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机制研究
讲座
关于行政和经济法治的完善
公益与消费者保护法制
他山之石
公司治理最佳做法准则
国际参考
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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