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公司披露的时机,除了公司财务报表之外,主要的还是在公司各种会议,公司法相对更强调各种会议上表决权的行使,也就是强调在公司治理结构下权力和权利的行使对公司组织和运营的影响,相较于公司财务会计的事后披露而言,公司各种会议上的披露能更及时有效,对公司的决议更有影响,也更能在事先就预防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从而也成为公司法上所要强调的重点披露环节。关联关系与关联利益本身是有内在的联系的,即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因而在公司各种会议上的披露,一般更追求关联利益的直接披露。因此,我国的公司法上也应规定关联利益的披露制度。
此外,公司法和会计法应该相互配合协调,在披露上根据各自的特点侧重于不同但不冲突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但如前所述,在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上,公司法的规定应是核心和基础。
3.关联交易内容的披露
除了关联关系和关联利益的披露能预防交易的非公允性外,关联交易内容的披露能让人更直观更方便地判断其是否公允,而且关于关联交易内容披露的规定,还能让关联方顾忌不当关联交易内容披露可能带来的影响,从而尽量不去进行或者少进行非公允性的关联交易。最能反映交易内容的是会计,因而对关联交易内容的披露要求主要通过会计法规范来具体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即规定,如果在关联者之间发生了交易,则应在关联报告中揭示出关联者之间的关联性质、交易类型与交易要素。
在关联交易要素的确定上,主要是从披露的制度目标出发,即一方面为了让更多的投资方、决策方和监督方掌握更全面的信息,另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对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做出判断。在相关信息上,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是影响交易的重要方面,交易的表现形式则是了解交易的直观方面。对交易内容的了解和评估,还需要对交易要素的披露。其中,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极为重要,因为这是判断一项关联交易是否公允的根本性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在指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定价的同时,列举了关联交易的三种定价方法,即可比非受控法、转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在定价政策披露时,还应尽量披露该交易价格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差异及差异的大小,以证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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