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经济法学近况与代表性观点
(一)我国经济法学近况。我国经济法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交流了思想,探讨了难点,锻炼了队伍,取得了越来越多的共识。这突出地表现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刘象和经济法体系的研究过程中。
1 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讨。尽管仍有分歧,但与以前相比,其差别已明显缩小。经济法学者们对以下三点的认识已趋于一致:(1)列横向经济关系是否由经济法调整的问题,回答基本上都是否定的。(2)国家(或政府)干预应是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共同特征。(3)国家对经济干预的主要目的,应为弥补市场机制的固有不足。
2 关于经济法体系的研讨。学者们普遍认为,经济法体系中应该包括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学者们比较相近的观点还有:(1)应当重新评价计划法。必须彻底改变传统经济法以计划法为核心的状况,对计划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应重新审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只能作
为一种调控的手段来定位,而且对这种调控手段应严格限制其作用范围和方式。(2)在综合调整意义上列入合同法。鉴于我国商品流转己不再通过计划来实现,合同的计划性已所剩无几,因此,合同关系不能专属经济法调整。应逐步摒弃“经济合同”的概念,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合同制度。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综合调整方法,当然也包括民法调整方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的体系中才可能包含合同法的内容。
(二)我国经济法学者近期代表性观点
1 经济协调关系说。此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经济协调关系。这种经济协调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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