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的法理》将国家审计定义为:由国家法律确认的,向纳税人(人民)负责的,审查国家成本核算和国家实现公共财政效能的国家监督。这一定义与传统的“会计检查说”、“经济监督说”、“财政财务监督说”、“过程监督说”等各种国家审计定义不同,它揭示了国家审计与人民、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并论证了国家审计定义的四个要素:即权力要素,系指国家审计首先是一种国家权力,这种权力就叫国家审计权;责任要素,系指国家审计权是纳税人委托国家产生的一种权力,法律将人民的权利集中表现和转化为国家的权力,形成国家审计向人民负责的责任,在这种责任中,产生了审计监督和被审计监督的主体;对象要素,系指国家审计以国家成本核算和国家实现公共财政的效能为对象;职能要素,系指国家审计是一种国家监督,这种国家监督的实质是法律监督和职业监督的结合。国家审计具有独立性、自律性、他律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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