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产生,就有了规范官吏行为的法律。中国秦朝开始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行政法律作为维护皇权、提高封建行政机构效率,以及控制、监督各级行政权运行的主要规范,受到了空前的重视而发展起来。唐朝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在继承秦以来历代行政法规,特别是隋朝行政法规基础上建立的,唐朝形成了中国古代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从行政法律渊源来看,在西晋以前,呈现为分散式的特征,即以分散的法规来表现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由于律、令不分,所以此时具有行政法规与刑事法规混同的特色。自西晋始,界分了律、令概念,“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行政法规与刑事法规相分离,令就成为行政法规之主要渊源。《晋令》、《北魏令》、《北周令》、《北齐令》、《开皇令》、《大业令》的出现,反映了西晋以来,令的法典化倾向。此时就使中国古代行政法律渊源由分散发展为集中,但是仍以分散的行政法规作为其必要的补充形式。到了西魏,《大统式》的出现,式作为行政法规的另一种渊源,从令中分离出来。式是行政细则、公文程式的统称。唐朝形成了以令为行政法典,以式为行政细则规范,以格为随时补充的行政法律渊源系统。
古代社会是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以律为主,律是成文法规范的集中表现。在律的规范当中,吏治的条款从未减少,唐律就是典型。唐朝,在吏治规范方面除过上述的行政法律规范外,还在唐律12篇中设有官吏犯罪的专门章目,把统治阶层吏治的思想以刑名法制的方式加以充分地规定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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