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更多地用于伦理领域。“信任是一种态度,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他可以表现为三种期待,对自然与社会的秩序性,对合作伙伴承担的义务,对某角色的技术能力。它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理解,它处在全知和无知之间,是不顾不确定性去相信。”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信任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齐美尔说:“没有人们相互间享有的普遍的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几乎没有一种关系是完全建立在对他人的确切了解之上的。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亲自观察一样,或更为强有力,几乎一切关系都不能持久。”靠着信任的功能,“个体的、起伏不定的生活现实地采取了固定的、牢靠之特征的关系方式。”“现代生活在远比通常了解的更大程度上建立在对他人诚实的信任之上。”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信任,人们对信任有多方面的理解:“一个人对某件事的发生具有信任是指,他期待这件事的出现,并且相应地采取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与他的预期相反是带来的负面心理影响大于与预期相符时所带来的正面心理影响。”“信任是个体特有的对他人的诚意、善意及可信任的普遍可靠性的信念。”“信任是个体对另一个体的言词、承诺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的可靠性的一般性的期望”“信任是交往双方对于两人都不会利用对方的易攻击性的相互信心。”信任关系具有下列性质:其一,时间差与不对称性。行动和兑现较之诺言和约定必然是置后的。言与行,承诺与兑现之间存在着时间差,信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对称性;其二,不确定性。具备了确定性,就不存在风险与应对风险的这一特定方式,也就不叫信任了;其三,因为没有足够的客观根据,信任属于主观的倾向和愿望。按韦伯的观点,信任可分为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前者是指以血缘性社区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关系之上。后者则以信仰共同体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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