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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想到就说:刘仁文法学随笔选萃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11091070
  • 作      者:
    刘仁文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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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仁文,湖南隆回人。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现为中国社会产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曾任美国耶鱼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及英国牛津大学等校访问学者。著、译有法学、社会学、经济学著作多部,发表论文及各类随笔若干。
  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犯罪学会理事,山东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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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想到就说:刘仁文法学随笔选萃》特点:
  首先,从思路看,过去的一些文章往往喜欢在一些对策建议上用宏大的口号这样的老套路,后来慢慢归于制度建设,再后来更将制度建设落实为具体的、符合人性的东西。看得出来,自己的认识在深化。应当说,这与自己这些年来“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生活阅历不无关系。特别是我从事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后,《制度经济学》等书对我的思维产生了较大影响。我不敢保证我现在就一定找到了正确的思维方法,只不过想说,任何人的思想都是“有限”的,都受他特定的经历和知识结构的影响。
  其次,从发表文章的报刊和内容看,涉及面是比较广的。全国有数十家报纸杂志刊登了我题材多样的文章,其中《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都在10篇以上,《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则更多,其他如《人民日报》、《南方周末》也不少。这反映了自己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敏感。随着自己专业研究的入门和展开,近年来已经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全面开花了,想起那些孤灯夜战的日子,还有那些未了的题材和心愿,内心充满了回忆和惋惜。
  再次,这些文章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不少报纸,如《文摘报》、《作家文摘》等都转载过其中的文章,有的文章,如《警察要不要作证》、《政府恶意与“选择性起诉”》等,还同时被多家报刊转载;还有的文章,如《治安通报与公众知情权》等,曾被国外刊物全文刊登。有的读者来信,或称“好文”、“说出了时代的声音”,或就自己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请教,或提出商榷意见,或进一步反映实际中的情况。这使我意识到这类文章的价值,也激励着我继续力所能及地写一些这方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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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严禁非法收集证据”为何没有下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由此引出的一个问题是:非法收集的证据到底能不能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由于法律在这个问题的规定上并无下文,致使司法实践中事实上大量存在以非法收集的证据来指控犯罪和认定犯罪的情况。不仅如此,最高司法机关甚至还在司法解释中公开允许在一定程度上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233条中就规定:“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但非法收集证据的手段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合法权益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个口子一开,特别是对什么样的非法收集证据手段才算是“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界定不明确,实际上就等于允许在追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法律的所有限制,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应受法律保护的权益遭到侵犯。这是非常危险的。
  当我就上述想法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证据学教授莱富斯通女士交换看法时,她不仅完全同意我的意见,还向我详细介绍了美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她说:在美国,所有非法收集的证据均不能用来指控犯罪和认定犯罪,这不仅是一个诉讼原则,而且是一个宪法原则。举例言之,如果警察非法进入你的房间搜查,即使发现你藏有毒品,也不能以此为证据指控你,因为前提是他违法。之所以特别强调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是因为此种程序对保障人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莱富斯通教授告诉我:“不能因小失大,因为个案的需要而破坏法治的整体原则。”
  是故,我主张,既然我国法律已规定禁止以一切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就必须明文禁止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任何非法收集的证据,否则,禁止违法取证就只能是一个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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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自序

第一编 法理浅探
建立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制度
证据三题
论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
劳动教养的性质是什么
收容遣送的问题及其改进
提倡“立体刑法学”
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也谈宪法之道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律体系构建
死刑存废最新动态
人权:判处死刑的死刑
生活在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我们准备好了吗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需要全面修订
司法改革的展望与建议
“严打”:只割韭菜没挖根
防治犯罪:如何体现法治理性
比较的风险
法意与亲情
防止法律“撞车”的六条途径
解决法律“撞车”的三个层次
明确性:现代立法应追求的重要目标
执法如何面对法律模糊
警察要不要作证
未决犯会见亲属权探析
“留有余地”与“疑罪从
“无过错合理怀疑权”与“实际恶意”原则
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
死刑核准权“回归”的四大好处
取保候审:应从例外走向普遍
温情执法彰显法治文明
普法的形式与效果
法治建设中的“自律”与“他律”
“律师伪证罪”存在三个缺陷
“信赖原则”:现代社会之不可或缺
一字之改意义重大——从江总书记亲手改“法制”为“法治”谈起
法人犯罪立法初探
浅谈法人犯罪的法律文书制作
刑法的明确性及其实现途径
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如何定性
拒不执行法院调解书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浅谈犯罪的环境预防
法的理念与操作
弱智罪犯不能判死刑:美国最新司法判决及其启示
问责制:新的政治文明生长点
政府恶意与“选择性起诉”
建立减刑、假释的长效监督机制
赦免:一项有重要刑事政策意义的制度
改革死刑执行方式,推进刑罚人道化
法治进程中的语言建设
“公捕大会”的做法应当废止
在实践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
对建立治安联防队的几点建议
“私人侦探”亟须法律规范
伪证与诚实

第二编 时事评论
统一司法考试: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司法考试制度的改进与坚守
柯瑞克为何丢掉国安部部长的乌纱
威慑力并不排斥人道主义
……
第三编 访谈与被访
第五编 书评与序跋
第六编 演讲
第七编 国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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