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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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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伦理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1825020
  • 作      者:
    石文龙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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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现代法学教材:法伦理学》的学科内容定格为现在的样式或者体系,就是围绕法治与人,法治与人性,法治与善恶、法律与道德,法与情、理等相互关系以及良法与法律职业道德等问题,对法律与伦理间的关系问题进行研究。这一样式或者体系无疑拓宽了法伦理学的研究领域,其中心思想就是探讨如何在法治的氛围中重新寻找人的价值,重新思考法治与人以及人性的关系问题,以在目前法治研究似乎出现“瓶颈”现象的时候,打开法治的另一个视角,开辟法治研究的另一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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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现有的法治的内涵中注人人性,无疑增加了不可或缺的内容,能避免将法治“空心化”,以提高法治的品质与内涵。因此,我们认为法伦理学的诞生具有历史必然性,在当今社会具有独特价值。法伦理学是法学和伦理学相互交融而产生的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一门研究法治氛围中人与人性问题的学说。围绕上述思想,我们将法伦理学的学科体系概括整理为法治与人,法治与人性,法治与善恶,法律与道德,法与情、理等相互关系以及良法与法律职业道德等问题,其主要内容为:
    一、法治与“人”。我们认为人是现代法治的主题,现实法治的不足是重“物”不重“人”,法伦理学具有许多急需解决的有关人的课题。
    二、法治的人性内涵。法治社会中,善有善的作用,恶有恶的价值。实践表明“性善论”已经对我国的法治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同时我们也提出了环境与动物保护法中的人性问题。
    三、善与恶的一般规律。在人类社会中,仅有“善”是不够的,因此,我们一方面提出“善意地对待法律”乃一国法治之根基,同时提出立法中的“先小人后君子”。
    四、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以往我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不足,法律与道德关系在新时期具有新内容,表现为法律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补充与融合的趋势的出现等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进行,我们越发深刻地认识到法治建设离开了伦理与道德的支撑,就容易成为没有灵魂的装饰品。
    五、法伦理学与“良法”。古今中外的很多大家研究过良法,对什么是“良
    法”、“良法”的标准问题提出了很多观点,我们认为在中国语境下存在良法定义与标准,我们将之概括为:真、善、美。如就立法而言,法律之“真”在于是否真实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六、法论理学的价值取向——保护弱者。谁是弱者?我们认为在现实社会中谁都可能成为弱者,因此要实现“立法上差别对待”。
    七、情与理的法伦理学之解。理与法既冲突又和谐,法本无情,法亦有情。因此所谓“有理走遍天下”已经不合时宜。
    八、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在法律人职业道德建设中我们忽略了对法学者的队伍建设与职业道德建设。如在排名上,我们常常将法学者放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之后,它深刻地反映了法学者在现实法治生活中的地位。
    九、法官的职业伦理规范。在法官的职业定位上,我们提出法官不是官;在法官的道德定位上,我们提出了法官的良知,并提出了“判决要讲理”等原则。
    十、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我们认为律师职业伦理具有独特性,因此,为建立真正科学合理的律师伦理规则我们需要做些具体的事。如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维护律师执业公平竞争等。
    十一、在21世纪中国法律的终极之“善”。我们认为人民始终是现代法治的主体,目前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培养成熟的公民,因为法治乃人民之治。
    此外,鉴于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深刻影响,这一影响已经渗透到了国内法,所以我们还提出了国际法伦理学。
    正由于中国法治的历史并不长,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中国要实现真正的法治具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它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更非急功近利的产物,它需要理论的准备和证成。如何将发端于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法治理论,移植于中国并使之开花结果,始终是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这也是本课题的价值与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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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法伦理学概述
    我们说建立我国的法伦理学,并不是特意去标新立异,而是时代与社会历史发展之必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司法实践的深入,我们越来越发现法伦理学的建立有其理论基础与现实价值,而且法伦理学的独特内容与价值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将深化我们对法治的认识,赋予我们进行法治建设以新的思路,并能填补我国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空白。
    第一节  法伦理学的概念与性质
    任何学科的建立首先要求明确该学科的概念。法伦理学又可称为法律伦理学,是法学和伦理学相互交融而产生的一门独立的学科;它是一门研究法治的人性内涵与价值的学问,包括法治与人,法治与人性,法治与善恶、法律与道德,法与情、理等相互关系以及良法与法律职业道德等问题的学说。
    从上述概念出发,就法伦理学的性质,我们可以从形式上的法伦理学和实质上的法伦理学两个角度来认识。就形式而言,法伦理学作为法学和伦理学相互交融而产生的一门独立的学科,属于边缘学科。从实质上讲,法伦理学仍是一门关于人的学说,属于人学。
    一、就形式而言。法伦理学是法学和伦理学相互交融而产生的一门独立的边缘学科
    当今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研究呈现出两种趋势:一方面社会科学已经朝着越来越专业化、专门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打破学科界限、进行科际整合与跨学科的研究也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科学的必然趋势。虽然说这两种趋势同时进行,但又以后者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强势话语。当今的科学领域,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需要我们打破学科界限,关注学术的整合与重组,进行跨学科的研究。这不仅是当今社会科学的必然趋势,也是我们进行学术创新的重要途径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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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法治是一场“对人的塑造与培育”的事业
第一章  法伦理学概述
第一节  法伦理学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法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法伦理学在当今社会的独特价值

第二章  法伦理学研究方法论
第一节  法伦理学研究的路径选择
第二节  法伦理学研究应避免的几个误区

第三章  法伦理学诞生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节  法伦理学诞生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  法伦理学的独特范畴
第三节  法伦理学是法学领域的重要学科之一

第四章  法伦理学视野中的“人”
第一节  现实法制对“人”研究的不足
第二节  我国部门法学对“人”的研究与突破
第三节  法学所急需解决的有关人的主要课题
第四节  法治对中国人的塑造与当代中国人的十大变化
第五节  关注法律人

第五章  法伦理学的人性内涵
第一节  什么是人性?
第二节  关于性善与性恶的基本观点
第三节  人性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
第四节  动物与环境保护法中的人性底蕴

第六章  善与恶的一般规律一
第一节  善恶律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善恶律在法治社会中的运用
第三节  “执法必严”与“以善制恶”

第七章  法律与道德关系论
第一节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法伦理学中的地位
第二节  以往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之不足
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新时期的新内容
第四节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基本定律
第五节  法律与道德融合趋势与运用

第八章  法伦理学与法律之“真、善、美”
第一节  什么是法律之“真”?
第二节  什么是法律之“善”?
第三节  什么是法律之“美”?

第九章  法伦理学的价值取向--保护弱者
第一节  谁是弱者?
第二节  法伦理学上的“差别对待”与运用
第三节  “为人民服务”对政府而言也是一种法律要求

第十章  情与理的法伦理学之解
第一节  理与法的冲突与和谐
第二节  “法本无情”与“法亦有情”
第三节  “有理走遍天下”一说之不足

第十一章  法律职业人的伦理规则
第一节  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概况
第二节  现有法律人职业道德建设之不足

第十二章  法官的职业伦理规范
第一节  法官不是官--法官的职业定位
第二节  法官与良知--法官的道德定位
第三节  判决书的基本伦理要求--判决要讲理
第四节  法官的接触原则与不单独接触原则

第十三章  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第一节  做律师与做好人--律师的伦理困境
第二节  律师职业伦理的独特性

第十四章  国际法伦理学
第一节  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第二节  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与国际法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中国传统和平文化与当代国际法的发展

第十五章  21世纪的中国法律的终极之“善”
第一节  人民始终是现代法治的主体
第二节  培养成熟的公民
第三节  21世纪与我国政府行政职能之转变
第四节  法治乃人民之治--对中国法治的道路选择的再思考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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