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能的法律难以形成真正的法治。法律功能研究是法律社会学的核心课题之一,它对于构建现代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课题研究首先从分析法律功能的发生根据入手,然后主要运用社会学中的功能理论探讨法律功能的内涵。法律功能体现一种法一社会关系,它是基于法律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发生关系的状态,表明了法律对社会的一种适应性。本书作出了法律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法律正功能、反功能与非功能等基本分类。作者认为,法律对少数人的强制恰是为了对多数人的激励;法律体现的意志其实决定于各种利益。所以,法律功能表现为对行为本身的激励和对行为背后利益的调控。在法律社会学中,对法律功能形态或运行机制的研究,主要应放在行为激励和利益调整上。本书特别提出,法之理在法外,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功能及于整个社会,企图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变革是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点。法律正是通过对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及文化领域的功能,影响历史的进程。然而,法律功能只是法律作功之能力,是一种可能性状态,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现。因此,作者进而研究了法律功能实现及其结果——法律秩序问题。在当代中国,使用法律比遵守法律的意义更为重大。法律秩序不一定是法治秩序,法治秩序是法律秩序发展到的最高境界。只有对于法治秩序中的法律功能状况及其实现障碍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才能谋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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