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不允许任何凭借强力和实力并以此对裁判施加影响与干预。利用言辞和施展口才而展开的辩论是唯一的武器。第二,当事人双方所提出的主张要由第三者判断其是与非,而判断的标准就是法律规范。第三,为防备出现进行裁判的人所作的判断不被当事人自动地服从的情况,还有一个旨在确保判断之实效性的专门强制机关。依照法律解决纠纷比通过决斗、比武或世代争斗解决纠纷要和平些,比神明裁判、祈求神谕、投掷硬币或者让一个智者决断要公正些。法律和法律推理能使法官得到终局的、和平的和可证明为正当的纠纷解决结果。由此可见,法律推理首先是根据法律程序,利用多种相关材料,以构成和运用法律理由的活动过程。
其次,法律推理是逻辑推导和经验论证相结合的过程,前者保证了法律推理的形式合理性(逻辑一致性),而后者则保证法律推理的实质合理性(合理的可接受性)。但现、当代的一些法哲学家常常存在着把法律推理的这两面加以对立和分割的倾向或缺陷。
逻辑和经验在司法推理中是并重的,缺一不可。这首先是因为法律推理离不开逻辑的推导和证明,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典法文化,还是普通法系的判例法文化,他们判决作出的最后形式都必须以逻辑的、必然的形式来作出,其中演绎推理的结构更为常见。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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