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中国地域广阔,其周边国家包括东北亚和东南亚、中,亚、南亚、西南亚诸国家。只要是经济发展的自然需要,不是构筑反对某个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军事政治同盟,而是有利于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那就可以先后或同时与任何一个地区发展区域或次区域制度性、机制化的合作,就是说,可以积极参与东亚共同体的建设,也可以积极参加欧亚大陆诸国的合作机制,同时也可以和南亚、西南亚诸国发展这种合作。这类合作机制,同世界上的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地区性合作组织有竞争的一面,也有合作的一面,是竞争合作共存,可以实现双赢或多赢。
第四,关于区域合作中的主导作用或领导作用问题。笔者向来认为,不论是在全球范围内,还是在一个区域、次区域内,其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应是遵循国际关系民主化精神,平等、合作。在全球范围内,有超强国家,有相对大或强的国家,有富国和穷国;在一个区域或次区域内,比如亚洲各个次区域内,各国经济实力也不相同,大国、富国多作贡献,起作用就大,可以自然地发挥核心作用或主导作用。这种作用不是一个民族国家内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那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自然形成的、合作中所需要的那种核心或主导作用。不论是全球合作还是区域或次区合作,强权政治、霸权主义,恃强凌弱,以富压贫,都是合作的障碍性因素。因此,中国党和政府反复阐述“国家不分大小、贫富与强弱,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各国的事情由各国人民作主,国际上的事情由各国平等协商”,“在事关世界和地区和平的重大问题上,应该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例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通过协商谈判和平解决争端”等等这些国际关系民主化的精神,并且在行动上严格遵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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