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毒品概述
第一节 毒品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毒品的概念
(一)毒品定义
现行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范围具有历史性与时代性。随着毒品滥用范围的扩大和新药合成的不断发展,毒品的种类和范围会进一步增大,因此毒品的管制是一种动态管制。为了掌握毒品的范围、种类。国际上通过各国采取开列和定期公布毒品清单的方法。确认毒品的范围。联合国药物管制公约规定,所列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制毒物质清单.需依照缔约国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提议。经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决定,随时修订。目前大约有200多种麻醉品和精神药物被置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控制之下,受到国际管制。我国根据国际公约及本国实际使用的情况,将238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纳入管制的范围。
(二)毒品与药品及毒物
言及毒品必然涉及到药品和毒物,因为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或治疗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在用药过程中,由于药理效应选择性低,涉及多个效应器官,当某一效应用于治疗目的时,其他效应就称副作用。如阿托品用于解除胃痉挛会引起口干、心悸、便秘等副作用。副作用是在常用剂量下发生的,是与治疗作用同时出现的不适反应。一般虽比较轻微,但难以避免。凡不符合用药目的并给病人带来不适或痛苦的反应都称为药物的不良反应。多数不良反应是可以预知的,少数较严重的不良反应难以恢复。如庆大霉素引起的神经性耳聋,肼屈嗪造成的红斑性狼疮等。若超过常用剂量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机体的生理生化机能和结构发生病理变化的反应称为毒性反应。
服用剂量过大而立即发生的药物反应称急性毒性反应;因长期服用逐渐发生的药物毒性反应称慢性毒性反应。毒性反应在性质和程度上都与副作用不同,主要是对中枢神经、消化、血液、循环系统以及肝、肾功能造成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甚至危及生命。毒性反应使人中毒甚至死亡,这时药物就转变为毒物。
毒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经过生物体吸收后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毒物的概念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它和药品之间没有截然的界线,甚至食物超大剂量服用或处理不当也可引起中毒。
毒品通常是指能使人成瘾的物质。这里的物质既包括在医疗中应用的药物,又包括无医疗用途的化合物。成瘾主要涉及到机体对药物的反应,连续用药使机体对该药物产生耐受性,需要加大药物的剂量。有些药物长期使用产生欣快感,中断会感到主观上不适,精神上产生想再用的愿望,产生了心理依赖性。另一些药物使用时产生生理依赖性,停用后产生严重的生理功能紊乱,产生了生理依赖性。心理依赖性和生理依赖性统称为依赖性。毒品包括被管制的具有依赖性的药物,这时毒品与药物之间也没有绝对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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