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历来把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看得比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更重要。因此对于那些有损于国家利益、敌视中国、颠覆政府的言论予以禁止。其实这种情况在哪个国家都会存在。即使一贯标榜“新闻自由”的美国,我们也注意到在9-11事件以后一些批评美国政府和布什总统的媒体被禁止,就连美国之音的代理台长由于播放对基地组织头目的采访而被撤职。《国家安全、表达自由和信息权的约翰内斯堡原则》也明确规定:“在威胁国家的生存的公共紧急状态时,在这一状态根据国家和国际法而合法的和正式的宣布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可以对表达和信息自由加以限制,但是只是在紧急状态严格要求的范围和时间内,并且不与政府的其他国际法的义务相冲突。”②一般而言,对于与大众的意见明显相违背的媒体,除非是政府主管的媒体,其他媒体不是通过行政方法,而是通过广告商撤销广告的经济手段对于与某种主流的意识形态观点有矛盾的意见加以“制裁”。
当然,我们也应该警惕另一种倾向,政府可能以“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名义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约翰内斯堡原则》提出:“不能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对表达或信息自由进行限制,除非政府能够表明限制有法律规定,并且保护一个合法的国家安全利益在民主社会是必须的。表明限制的有效性的责任在政府。”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2年裁决“美国国防部诉《纽约时报》泄密”案中,确定了三原则:原告必须提出,媒体报道给国家安全带来了“1、立即的;2、明显的;3、不可挽回的危险”。这个判决意味着,媒体获得国家机密,并把它发表,并不构成泄密罪,而是要造成那三条后果,才可以定罪。《国家安全、表达自由和信息权的约翰内斯堡原则》对此也有类似的原则:“表达可以作为对国家安全的威胁而受到惩罚只有在政府能够表明:(1)表达要有目的煽动立即的暴力;(2)煽动这样的暴力的可能性;(3)表达和这样的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具有直接的和立即的联系。”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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