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理之所体,所谓有也”。
这一命题是讨论“理”(即规律)与万物的关系。每一个(或一种)事物都必须依赖别个(或别种)事物,它们之间都有一定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可以找出一定的规律。事物的性质及其相互间的规律就是“理”。理不能凭空存在,必须存在于具体的事物之中,必须体现于形象著明的事物,才可以成为“有”,这就是“理之所体,所谓有也”。裴颁又说“化感错综,理迹之原也”,意即具体事物是理之“迹”,而理和迹都必须还原到形象著明的具体事物上。正始玄学的代表人物王弼认为,理是事物的宗主,它是统率事物的,最高的理就是“一”,即“无”。而在元康玄学的代表人物裴頠看来,“理”并不是独立于事物之上的东西,而是植根于事物的规律、性质及其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裴頠还进一步探讨了各个具体事物之间的联系,认为每个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所谓“夫品而为族,则所禀者偏,偏无自足,故凭乎外资”。裴頠又说:
有之所须,所谓资也。资有攸合,所谓宜也。择乎厥宜,所谓情也。
万有能够区分为不同的品类,各个族类的事物都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各类事物也就不能包括所有事物的性质,都是各具一偏的。正是因为“所禀者偏”。所以每个事物的存在不能只依靠自己,而需要“凭乎外资”,也就是凭借外在的物质条件,如树木生长需要阳光雨露,人活着需要空气、食物、阳光和水。当然,外在的物质条件要符合自己生存的需要,这种“合”才是适宜的,亦即“资有攸合,所谓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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