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利义务观》:
“说法律是社会管理的需要,如何区别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呢?我认为,在二者之间不应划一条截然分开的鸿沟。它们的联系是,一定的法律是为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在搞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摒弃封建的等级观念,确立民主、自由、平等等观念,必须在法制管理中引进现代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二者有许多共同点。它们的区别是,由于受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制约,一个较多地反映了在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的有产阶级的利益,一个反映在社会上居支配地位的广大人民的意志,这样讲,不仅使我们能对我们的法律的缺陷进行探讨(如是否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否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也能使用我们对资本主义法律中所有反映了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东西大胆吸收和借鉴(比如权力制衡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纳税制度、纳税人监督制度、累进税制度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在法制中的运用等),而按过去的传统理论,把法律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对社会主义法律不敢言缺陷,对资本主义法律不敢言继承,这样不但直接妨碍着‘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战略决策的贯彻(因为诸如《外资企业法》、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国际法等,用阶级斗争工具是不能解释的),也使我们不能大胆吸收体现在资本主义法制中的反映人类文明共同成果的一些东西。”(《更新》第210、211页)
作者不同意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对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所说的:“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的这个阶级的意志”的论断,企图把其中的“法”字改译成“权利”,成为“正像你们的权利不过是被写进了法律中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并进而提出他们关于法的概念,即“法是由国家或社会管理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的,调整社会和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更新》第35页)
作者否定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性的论述有很多自相矛盾和不厌重复的地方,可以大致归纳一下:(一)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谁是被统治阶级?没有被统治阶级,怎么还有统治阶级呢?统治谁呢?这已不单纯是法的问题,涉及到国家问题了。(二)社会主义法律和资本主义法律之间是否能够截然分开?环保法、交通法等怎么分?资产阶级法律是否可以保护无产阶级的利益和限制资产阶级的利益?(三)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优劣与继承问题。(四)目前我国尖锐的阶级对立已不存在,而法制却要大大加强,在法与阶级的关系上怎么解释呢?而且认为强调法的阶级性会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会破坏法制。(五)认为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就是抹杀法的社会性、人民性和科学性,强调统治阶级意志,就不能解释国际法、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和外商投资法。(六)各国法律都反对偷窃,怎么用统治阶级的意志来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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