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换之所以必须尊重对方的自由意志,是因为商品交换的主体是相互独立、互不依赖的个人或社会共同体。在人类文明的初期,商品交换的主体是互不接触、互不依赖的氏族或家庭,往后则是独立的个人。这些不同的社会共同体或个人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他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劳动产品也就各不相同。这种自然的差别,在社会共同体或个人的相互接触时引起了商品的互相交换,从而使其劳动产品变成了商品。其后,由于社会的分工,强化了生产的独立性和劳动产品的特殊性,使得原来互不依赖的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变成了普遍的现象。这就表明,商品所有者原本就是独立的社会主体,正是这种独立性,决定了商品所有者是有着自由意志的主体。
如果说,承认对方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权是交换的第一个前提,那么,尊重对方的意志则是交换的第二个前提。
以承认对方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尊重对方自由意志为前提的商品交换是等价交换。而商品交换的普遍化,则将交换的公平性、公正性提到了首位,于是,保证商品交换公平性、公正性的“规则”也就随之产生。
商品交换的公平性、公正性是由交换的量的比例来决定的,也就是,只有包含等量劳动、等量价值的商品与包含等量劳动、等量价值的商品相交换,才能保证交换的公平性、公正性。这就是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等量价值与等量价值相交换的原则,亦即等价交换的原则。
马克思指出,商品交换的量的比例起初完全是偶然的。不同的商品所以能实现交换,取决于商品所有者愿意让渡自己商品的意志。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交换的不断重复,交换便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这个规则,就是等价交换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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