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利益本身和它作为特殊利益的存在,是国家的目的,这一情况抽象地规定了国家的现实性、国家的持续存在。没有这一目的,国家就不是现实的国家。这是国家意志的本质的对象,但同时还只是这一对象的很一般的规定。这一目的作为存在,对国家来说是持续存在的要素。
“但是它(抽象的现实性,实体性)是(2)国家的必然性,因为它把自己分为它的活动的各种概念差别,这些差别由于这种实体性也成了各种现实的固定的规定,成了各种权力。”
它(抽象的现实性,实体性)是它的(国家的)必然性,因为国家的现实性把自己划分为各种有差别的活动。这些活动的差别是合乎理性地规定的,因而它们是各种固定的规定。国家的抽象的现实性、国家的实体性,是必然性,因为国家的目的和整体的持续存在只有通过各种有差别的国家权力的持续存在才能实现。
十分明显,国家的现实性的第一个规定是抽象的;不能把国家看作简单的现实性,而应当把它看作一种活动,看作一种有差别的活动。
“国家的抽象的现实性或实体性是国家的必然性,因为它把自己分为它的活动的各种概念差别,这些差别由于这种实体性也成了各种现实的固定的规定,成了各种权力。”
实体性的关系是必然性的关系,就是说,实体似乎是被划分为独立的、但本质上被规定的各种现实性或活动。这些抽象我可以运用于任何一种现实性。既然我首先根据“抽象的现实性”的模式来考察国家,接下来我就必须根据“具体的现实性”、“必然性”、实现了的差别的模式来考察它。
(3)“但正是这种实体性又是精神,是通过受过教育的形式而了解自身并希求自身的精神。因此,国家了解自己希求的东西,而且是在它的普遍性中作为思维的东西加以了解;因此,国家是依照那已被了解的目的和认识到的基本原,理,并且根据那些不只是自在的而且是已被意识到的规律进行活动和行动的;又因为国家的行动是针对现存的环境和关系的,所以它是根据对它们的一定认识而行动的。”
[20]现在我们把整个这一节译成明确的语言。这就是说:
(1)了解自身并希求自身的精神是国家的实体(受过教育的、意识到自身的精神是国家的主体和基础,它构成国家的独立性)。
(2)普遍利益和在普遍利益中保存着特殊利益,这是这一精神的普遍目的和内容,是国家的现存实体,是了解自身并希求自身的精神的国家本性。
(3)了解自身并希求自身的精神,即意识到自身的、受过教育的精神,只有作为有差别的活动、作为各种不同权力的定在,作为被划分的力量,才能实现这一抽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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