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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0.00     定价 ¥ 1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3900147
  • 作      者:
    编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责编:薛红
  • 出 版 社 :
    中国电力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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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9日,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8295亿元,以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是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特大型国有重点骨干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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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加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公司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制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电力建设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施工作业中所使用的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特种设备类起重机械,汽车起重机、输变电施工用抱杆、牵张设备等非特种设备类大型起重机械,卷扬机、葫芦、千斤顶、绞磨等中小型起重设备,以及生产建设中新研发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新型机械”)。电力建设常见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1。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省管产业单位)的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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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安全监督主要内容
  第一节 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省、市、县各级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对本企业起重机械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健全起重机械管理和安全监督体系,对本企业及承揽施工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安全负总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类起重机械的司机及指挥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26001)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三条 非特种设备类起重机械的司机及指挥人员,以及各类起重机械的司索作业、地面配合作业等人员,应由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参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发文或发证上岗。
  第二节 购置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的购置,选型要满足实际需要,起重机械管理部门要编制安全技术条件,拟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技术条款。经采购双方审核同意后,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应选择具有该类型和级别资质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起重机械制造厂家,其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新型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合同中的安全技术条款和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进行监造,并做好监造记录。
  第十七条 起重设备的运输,采购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运输条款,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到货后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核实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以下简称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起重机械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进口设备应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采用中文。将验收记录和资料进行存档,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使用。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购置部门要建立所购置设备召回清册,定期了解和记录设备召回情况。
  第二十条 禁止购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安全性能差、技术落后、安全保护装置和技术资料不完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第三节 租赁
  第二十一条 应租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经营许可租赁单位的起重机械。禁止向个人租赁起重机械设备。租赁招标需明确营业执照、固定资产规模、商业保险等招标条件。租赁的起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安装拆卸时,设备出租单位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还需提供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租赁起重机械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及运输、安装、报检取证、使用(指挥、操作)、维修保养、拆卸等工作的安全要求及相应责任追究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合同前应进行资质审查。对于特种设备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有: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登记备案手续,安全检验合格证,起重机械安装、维修许可证,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证,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证书、技术资料应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租赁的起重机械,应根据工程的结构、规模、进度及施工现场条件合理选择起重机械类型,首先确定机械性能、功率及各项安全技术指标,同时还应满足当地气象、地域等自然条件要求。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的租赁双方在交接设备时,应对起重机械及随机资料进行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第二十六条 租赁的起重机械随机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经过安全操作规程的专业技术培训,经现场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接受使用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型起重机械设备,供货方应为使用方提供现场技术服务与指导,培训操作、维修人员。在首次使用时进行全过程监护,接受使用方的管理。自制、改装的小型起重设备在首次使用前应经过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组织的荷载试验。
  第二十八条 禁止租赁或出租下列起重机械: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没有经过登记部门登记的:
  (四)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六)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
  第二十九条 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机械规定如下:(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或许可。起重机械改造及重大维修活动应委托原制造厂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规定安全技术要求,明确各自责任,编制安装、拆卸、改造、维修专项方案。
  (二)购置的起重机械首次安装、拆卸应在制造厂指导下进行,其专项方案必须经过制造厂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应经过制造厂培训。
  (三)购置的起重机械若为第一台样机,首次安装、拆卸的安全技术工作应由制造厂全权负责,专项方案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均由制造厂负责。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类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前应按照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告知。
  第三十一条 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成立安装拆卸现场领导小组,明确现场总指挥、监理和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负责人及安全责任,并切实履行到位。
  第三十二条 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起重机械应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的内容、编审批程序、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和执行应符合起重机械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作业必须办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作业票(作业票模板参照附件2)。基建、配网等工程施工相关规程已规定作业票的,沿用已有作业票。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验收要求如下:
  (一)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要求进行报备、检验、移交技术资料。手续完备方可投入使用。
  (二)非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及改造维修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后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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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定》等10项通用制度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安全监督主要内容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附件1 电力建设常见起重机械目录
附件2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改造维修作业票(B)
附件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台账
附件4 危险性较大的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5 起重作业相关安全规定(包含但不限于)
附件6 汽车起重机管理要求
附表 汽车起重机进场准入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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