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书稿根据人民出版社2022年1月出版的汉文版翻译出版,为壮文翻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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